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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坤律师成功为杨某涉嫌抢夺罪一案进行辩护,重罪变轻罪

发布时间:2021-02-27 12:23:14 浏览:422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聊天后到大理市大理镇西门水碓村94号齐鲁人家客栈8301号房间准备与被害人丁某进行卖淫嫖娼,后双方发生矛盾,杨某趁丁某不备抢走其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格为2800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积极退还抢夺的手机;3、被害人本身亦存在过错。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2021)云2901刑初40号
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针对抢夺罪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杨某抢夺的金额已经构成了数额较大的程度。
另,本案杨某抢夺的对象为未成年人,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对该案与检察院进行了积极沟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按照最低的有期徒刑六个月来予以量刑建议。
通过律师的辩护,本案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结果,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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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坤律师成功为杨某涉嫌抢夺罪一案进行辩护,重罪变轻罪

发布时间:2021-02-27 12:23:14 浏览:4224次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聊天后到大理市大理镇西门水碓村94号齐鲁人家客栈8301号房间准备与被害人丁某进行卖淫嫖娼,后双方发生矛盾,杨某趁丁某不备抢走其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格为2800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积极退还抢夺的手机;3、被害人本身亦存在过错。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2021)云2901刑初40号
被告人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针对抢夺罪的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杨某抢夺的金额已经构成了数额较大的程度。
另,本案杨某抢夺的对象为未成年人,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对该案与检察院进行了积极沟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按照最低的有期徒刑六个月来予以量刑建议。
通过律师的辩护,本案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结果,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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