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12-04
庭立方:在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的情形之下,如果亲属事先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劝导,犯罪嫌疑人予以拒绝,后亲属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对投案实际上是反对的,因此不能认定其有投案的“自动性”。如果亲属并未事先进行教育、劝导,只是猜测其可能不愿投案,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分情况加以对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过程中并不反抗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此时由于其并不反对其亲属将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能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表明人身危险性已大大降低,因此可推定犯罪嫌疑人有投案的“自动性”,认定其成立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拒捕或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则表明其抗拒改造,不能认定其有投案的“自动性”。但牛某之所以能迅速抓获,与其家属的报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为鼓励家属的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对牛某酌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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