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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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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什么样的行为在本罪中才算是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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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件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发以上的;虽末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处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更多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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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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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等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的主体是依照国家规定不具备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上述物质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体是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资格的人或单位,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犯罪。如医疗、科研教学和生产厂家,如果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而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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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如何区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与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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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两者在客观行为方式及行为对象上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的管理制度;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的对外贸易管制。(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的行为,其中的买卖、运输、邮寄必须是在境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上述物品;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出国(边)境的行为。为走私而违反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逃避海关监管或边防检查,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进出国(边)境的,则构成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3)主观故意不同。如果明知是走私进口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购买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进行走私出口而卖给走私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在内海、领海收购、贩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没有合法证明的,则不构成本罪,应以走私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论处。 更多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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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什么才算是本罪中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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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非法,在本罪中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的有关行为。如果经过有关部门许可,但是由于行为人采用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而得以批准的,此时尽管形式合法,其实质仍属非法,一经查获的,亦应当以本罪的非法论处。 更多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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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如果非法制造以后又买卖、运输等行为的,是定一罪还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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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非法制造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后,又自己运输和贩卖的,只构成非法制造、运输、买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更多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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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如何理解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中的“非法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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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批准或指定的单位,或不具有运输这类物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运输这类物质的行为。这里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没有资格从事运输这类物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了运输这类物质的行为。擅自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从此地运往彼地,使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在空间上发生转移的行为。从运输形式来看,有陆运、水运、空运等。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一种危险物质,因而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运输有严格的技术要求,故一般不可能采取肩挑背扛、随身携带的方式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从运输的空间范围来看,必须是在我国境内非法运输,不包括非法运输上述物品出人国(边)境的行为。 更多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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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为了出卖而制造枪支,当造好以后还没卖出去就被抓了,构不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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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销售目的将制造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本罪既遂,至于是否已将制造的枪支销售出去则无任何影响。当然,已开始实施了制造行为,但还未制造完毕,如在制造过程中被查获,则应根据情况构成未遂或中止。对于销售行为,则必须已将枪支卖出,才能构成既遂,否则应以未遂或中止处理。 更多关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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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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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本罪为特殊主体,且只有依法被指定为制造、销售枪支的单位才能构成;后者则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还可以是单位。本罪主体具有制造或销售枪支的资格,只是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而属非法;后罪主体则无制造或销售枪支的资格,主体本身则构成非法。 (2)本罪必须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而后罪则不论是为了销售还是为了自用,均不影响其罪成立。 (3)本罪在客观方面必表现为法定的9种形式之一,否则不能构成其罪;后者在客观方面则没有限制。 更多关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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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犯了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应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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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犯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佣或者无期徒刑。 更多关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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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中的情节严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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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制造枪支、销售枪支数量大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较多的;已经使枪支流散到社会的,等等。 更多关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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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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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出售的枪支被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出售枪支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出售枪支给犯罪集口的;因出售枪支造成多人伤亡的,等等。 更多关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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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是不是只要盗窃或者抢夺了弹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的就成立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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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对于个人窃取少量弹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物,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不严重的,一般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更多关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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