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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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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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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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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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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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与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行为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即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遗漏,但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后者在主观上则是行为人由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态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制作的财务会计 报告中有错算、错记、漏记等情形,即由工作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失实的情况,一般来说,这种失实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是个别的,在审核中较易发现,行为人不是有意提供,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一般财务报告欺诈行为都有故意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观特征,其区别在于,本罪 是结果犯,即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结果,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只是有财务会计报告的欺诈行为,而尚未对股东和其他人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不构成本罪,对其行为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民事、行政处罚。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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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为了侵占本单位的财产,做假帐,致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但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 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做假帐致使财务会计报告失实是为了掩盖其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此外,在犯罪主体及客体上也有所不同。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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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在犯罪主体、主观与结果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如: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主观上都出于故意;都要求有一定的损害后果发生。但是,它们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和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两种行为,这两种行为是择一关系,任何一种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而后者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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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间的显著区别在于: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他人所有的公私财物;清算妨害罪所侵犯的是公司法有关清算的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犯罪对象为本公司所有或管理经营的财产。盗窃罪的犯罪目的在于窃取他人财物;清算妨害罪的犯罪目的在于逃避债权人债务或其他应履行的财产义务。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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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而侵占罪的主体则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后者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但是,如果清算组的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进行清算的公司的财产的,则应以侵占罪论处。例如:在对甲公司清算时,甲公司董事长也是清算组成员之一,该董事长在清算过程中,负责清理核算办公用品,于是他把一台价值3万余元的多媒体电脑据为己有。该董事长虽然也是在清算时“隐匿”了财产,但因其“隐匿”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而不是逃避债务,并且是利用清算时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所以对其应定侵占罪。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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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如果行为人仅隐匿少量财产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少量财产,没有对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构成严重损害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仅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对这种行为应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同时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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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在清偿债务前还是在清偿债务后分配公司财产。例如:某公司在清算组织对公司财产做出核算后,首先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所欠税款,在偿还债务时,乙公司明确表示放弃10万元的债权。于是该公司把剩余的公司财产连同乙公司放弃的10万元债权按比例进行了分配,对该公司的行为就不能按犯罪处理。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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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及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单位犯罪,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一般工作人员均可成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 2、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和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财产权及股东的利益。 4、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隐匿财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上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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