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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清算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1-07-13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而侵占罪的主体则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后者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但是,如果清算组的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进行清算的公司的财产的,则应以侵占罪论处。例如:在对甲公司清算时,甲公司董事长也是清算组成员之一,该董事长在清算过程中,负责清理核算办公用品,于是他把一台价值3万余元的多媒体电脑据为己有。该董事长虽然也是在清算时“隐匿”了财产,但因其“隐匿”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而不是逃避债务,并且是利用清算时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所以对其应定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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