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03号
Q某某涉嫌,望之辩黄露仪、伍贤钊律师为其辩护,获免于刑事处罚,成功保留公职
一、基本案情
Q某某时任某地派出所所长时,附近辖区发生一起逃避交警设卡查处并冲撞警车的案件,但由于现场执法主体不合法,经过集体讨论并由相关领导决定出具虚假情况说明作为案件证据材料,并交由Q某某所在派出所办理该案,后致使他人被错误羁押并产生国家赔偿,后检察机关经过侦查,指控Q某某与另一名分局副局长共同触犯滥用职权罪。
二、办案过程
Q某某在期间找到辩护律师进行沟通时,我们向其了解案件主要情况后认为Q某某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向Q某某处所了解到的情况形成了详细的书面材料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论述,随即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交Q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书面法律意见。
随后案件由某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办理,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阅卷,通过仔细查阅案件材料,认为Q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构罪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符合不起诉的情形,因此继续向某县人民检察提交建议对Q某某决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人沟通交换意见,但最终承办检察官称案件经报请上级检察院讨论后决定仍要对Q某某提起。
于是我们改变辩护策略,从证据、事实、情节等方面着手,在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提出Q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庭后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词并保持与案件承办人员沟通,最终法院作出判处Q某某犯滥用职权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定罪免处的一审判决。
三、辩护意见
我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辩护意见简化如下:
1、另案两人符合的构成要件,不能因为虚假证据材料就否定全案事实。
2、Q某某曾提出过现场执法主体不合法的问题,但未被上级领导采纳,在此情况下Q某某即使按照领导的意见处理案件,其也只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不具备实施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目的,更不应当苛求Q某某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在上级已经作出决定的情况下,还要求其具备拒绝执行上级命令的期待可能性。
3、Q某某作为派出所领导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程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属于正常履职行为,未实施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4、本案存在介入因素,中断了Q某某的行为与产生国家赔偿结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认为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他人被错误羁押是多个主体或多个因素所导致,所产生的不应全部由Q某某承担。
5、若合议庭经评议认为Q某某仍构成滥用职权罪,那么其也是、又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愿意积极弥补所造成的损失等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或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的情形。
四、办案结果
Q某某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本案以“定罪免处”的结果告一段落,虽未实现完全无罪,但在刑事追诉的现实背景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保留公职、免于刑事处罚的最佳结果。回顾整个辩护过程,有几点体会尤为深刻:
一、精准把握案件性质,是确立辩护方向的基石。
滥用职权罪的核心在于“滥用”,即行为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或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本案中,Q某某的行为发生在集体决策和上级指令的框架内,其本人曾对执法主体合法性提出异议,却未被采纳。这反映出Q某某缺乏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更多是职务体系中的执行者角色。辩护初期即抓住这一关键,从主观要件入手,奠定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基调。
二、辩护策略应随诉讼阶段灵活调整,坚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辩护工作并非一成不变,而应随着案件进展、司法态度动态调整。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力主不起诉;提起公诉后,及时转向“罪轻”与“免罚”辩护。在法院阶段,既坚持无罪意见,也做好“即便构罪亦应免罚”的双重准备。这种层次分明、步步为营的策略,既展现了辩护的韧性,也确保了当事人始终处于有利的辩护地位。
三、重视“因果关系”与“责任分割”在职权犯罪中的辩护价值。
滥用职权罪的成立,要求危害结果与职权滥用行为之间存在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证据材料虚假的源头并非Q某某,而是上级集体决策;错误羁押的结果亦涉及多环节、多主体的共同作用。通过深入剖析介入因素与责任分配,我们成功削弱了Q某某个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关联,为法院从轻处罚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定罪免处”在特定案件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刑事定罪往往意味着职业终结。本案中,“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既回应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也最大限度保全了Q某某的职业前途与社会身份。这提醒我们,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较量,更是对当事人人生轨迹的深远关怀。在类似案件中,“免罚”结局往往比单纯的无罪辩护更贴近当事人的真实需求。
五、沟通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组成。
从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的多次交流,到审判阶段与法官的持续沟通,律师始终以专业、理性的方式呈现意见。即便意见未被完全采纳,沟通本身也能增进司法人员对案件复杂性的理解,为当事人争取更宽容的司法裁量空间。
刑事辩护是一场在法律、证据与人情之间寻找平衡的艺术。本案的成功,离不开对罪名构成的深刻理解、对辩护节奏的精准把握,以及对当事人处境的整体考量。愿以此案为鉴,继续在刑事辩护道路上,既维护法律尊严,也呵护每一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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