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Z某某结识H某某,当天支付1000元邀其外出陪玩。H某某同意后,随Z到外地游玩了4天,期间,双人同住一房,对外以男女朋友相称,关系亲密,但发生关系,应H某某的要求,Z某某转账三次共15000多元。事发当晚,两人喝酒后,Z某某欲吻H某某遭拒,H某某踢中Z某某下体,Z某某要求退钱,H某某不肯,双方殴打在一起。H某某被打后退回15000元后离开,Z某某未阻拦并入睡。随后,H某某报警声称被强奸,公安到酒店将Z某某抓捕并刑事拘留。
2025年12月2日,Z某某家属代其向H某某赔偿5万元,包括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H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已获得充分赔偿,不再追究Z某某刑事、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
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第2日完成首次会见,了解到Z某某自动放弃性行为的关键事实,第4日进行第二次会见,进一步沟通了解案件细节,第7日促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书》并同步提交,辩护人在办案机关报捕后48小时内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捕”决定。
辩护思路:
通过律师会见Z某某及与其家属充分沟通,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
一、本案不符合构成要件,定性证据不足,缺乏“违背妇女意志”的核心事实,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
根据Z某某会见了解的案件情况:(1)案发前4天H某某自愿与Z某某同吃、同住、同床,并以恋人身份公开相处,未表现出任何排斥;(2)H某某使用本人证件办理入住,客观上具备随时离开的条件,不存在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情形;(3)事发当晚Z某某提出“亲吻”要求,尚未进入性行为实行阶段,H某某拒绝后,Z某某亦未继续实施强制行为;(4)H某某离开房间时,Z某某未阻拦,亦未追赶,可见不存在持续的强制状态。据此,能够证明“违背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直接证据缺失,仅凭单方陈述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逮捕证据标准。
二、缺乏“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客观证据,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手段须达到使被害人“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本案中(1)H某某踢打Z某某下体后,双方虽发生互殴,但冲突起因系“退还钱款”纠纷,而非为压制反抗以实现性交目的;(2)H某某体表损伤未经鉴定,且Z某某身上也有多处抓痕瘀青符合互殴特征,不能当然推定为强奸暴力。故现有证据尚未形成“暴力—压制反抗—完成性交”的完整证据链,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
三、本案的犯罪目的发生转化,可能不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本案当中,如果说一开始Z某某可能想强行与H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其不同意,Z某某就不再强奸与其发生关系,转而要求H某某退钱,继而双方发生争打(没有达到轻伤等级),实际上其可能不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故不可能不构成强奸罪和。
四、基于以上情形,Z某某极有可能不构成强奸罪等犯罪,即使检察机关认为其构成犯罪,也具有犯罪中止、全额赔偿、获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量刑情节。
五、Z某某符合的条件,如果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对Z某某取保候审。
办案结果:2026年1月5日,检察院对Z某某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Z某某获取保候审。
办案心得:
在至关重要的侦查阶段,一定要做到“双管齐下”。具体而言,一方面要积极且全面地开展批捕辩护工作,从仅有的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中挖掘各个细节,收集有利的内容来支持辩护观点;另一方面则要着手准备调解谅解工作,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协调,争取达成一个合理的谅解方案。尽早介入到这些工作当中,并且迅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这样做不仅能够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应得的赔偿和公正对待,同时也能为“情节显著轻微”这一关键论点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在法律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整个司法程序当中,检察院审查是否批捕的这七天时间其实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时间段。在这至关重要的七天里,相关人员一定要及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及时与承办人交换辩护意见,通过这份意见书来清晰准确地阐述不应该批准逮捕的合理理由和依据。把“不捕”这个情况巧妙地转化为“撤案”的良好契机,为嫌疑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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