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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H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黄露仪律师为其辩护,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6-01-29 11:20:15 浏览:97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6年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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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黄露仪律师为其辩护,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H某某与L某某系前夫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双方长期两地分居,H某某独自在南宁抚养三名子女,负责子女的起居生活、学习教育等事务,家庭生活费用由L某某承担。H某某仅知晓L某某从事红酒批发、二手车买卖生意,对其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亦未参与相关活动。后L某某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查处,H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采取羁押措施,现羁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H某某及其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H某某,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及家庭情况,核实其未参与非法经营行为、主观不明知的关键事实。随后,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子女就读证明、H某某母亲的病历资料、家庭情况说明等,证实H某某系三名子女的唯一抚养人及家庭的实际照料者。同时,辩护人协助家属准备取保候审保证材料,明确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确保H某某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在案件侦查期间,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安局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详细阐述申请理由及事实依据,全程跟进案件进展,与办案机关保持有效沟通,充分表达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对H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H某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无逮捕羁押的必要。根据H某某陈述及现有情况,其主观上不明知L某某是否存在走私、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客观上未参与任何违法经营活动,未实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构成犯罪,不符合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的羁押前提。

二、即使认定H某某构成犯罪,其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极低。H某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良好,无妨害侦查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案件相关证据已固定,嫌疑人身份明确,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本案侦办及刑事程序推进,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

三、H某某系三名学龄子女的唯一抚养人,其羁押状态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三名子女均为 6 至 12 岁的学龄儿童,正处于成长关键期,日常生活、学习及健康照料均高度依赖H某某。H某某被羁押后,子女陷入无人照料的困境,学业、情绪均出现严重问题,女儿的疾病治疗亦面临中断风险,继续羁押将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的,应当优先考虑取保候审,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于家庭特殊情况及人文关怀,应对H某某取保候审。H某某母亲身患重病且有传染性,父亲刚离世,家庭事务亟需其处理和照料。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既是落实宪法中 “家庭受国家保护” 的规定,也是司法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能够在打击犯罪与保障家庭权益、未成年人成长之间实现平衡。

五、H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具备取保候审的可行性。H某某在南宁有固定住所,子女均在当地就学,其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能够保证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做到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等,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四、办案结果

2026 年 1 月,公安局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H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决定对H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H某某顺利回家照料子女及处理家庭事务。

五、办案心得

在涉众型或关联型犯罪案件中,对于未直接参与违法犯罪、主观不明知的嫌疑人,尤其是承担重要家庭责任的特殊主体,辩护工作应注重 “事实核查 + 权益保障 + 法律适用” 的多维度推进。一方面,要通过细致会见、证据梳理,精准锁定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的核心事实,为辩护意见提供扎实支撑;另一方面,要充分考量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危险性等因素,重点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庭功能维系等现实需求,将法律规定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强化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侦查阶段是变更强制措施的关键时期,辩护人应及时介入、快速行动,不仅要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精准撰写法律文书,更要注重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全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让办案机关充分了解案件全貌及嫌疑人的特殊情况。本案中,正是通过聚焦H某某作为唯一抚养人的特殊身份、家庭的实际困境及无社会危险性的核心事实,将法律依据与现实需求相结合,才成功推动强制措施的变更,既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三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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