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妨害清算罪与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02

这两种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在犯罪主体、主观与结果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如: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主观上都出于故意;都要求有一定的损害后果发生。但是,它们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和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两种行为,这两种行为是择一关系,任何一种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而后者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