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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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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浏览量1701

   答: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关于重婚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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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被宣告缓刑的人,可否回原单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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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因此,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可以由公安机关交回原单位上班。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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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重婚的行为表现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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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关于重婚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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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被宣告缓刑的人,工作、工资、工龄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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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宣告缓刑的人,由公安机关交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1978年6月的<<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至于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65年6月11日在(65)法研字第20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按1964年4月22日内务部的解答办理。即“在缓刑期间,仍可以留机关继续工作的,应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间犯错误的或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不应该再留用,也不必办理开除处分的手续。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受此限。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宣告缓刑,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是否要降职降薪,应由本人所属单位的行政领导,根据情况和有关的行政规定来决定。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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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欲诉重婚要怎么取证?

浏览量876

    答: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仅有一两张“捉奸在床”的照片只能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这还需要更专业的取证手段获得充足的证据! 我们的建议是:婚外情的取证时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 取得婚外情证据离婚诉讼占主动 在离婚诉讼中,这些证据对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是至关重要的。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 此外,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但应通过合法的手段,如请民警协助等。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 关于重婚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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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被判处管制,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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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是一种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的刑罚。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监督之下进行改造,并限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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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有被害人的承诺是否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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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经被害人有效诺成后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一般不构成遗弃罪。但是,与对重伤的承诺无效相应,遗弃行为对生命具有具体危险时,被害人的承诺无效。 关于遗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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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

浏览量806

      剥夺政治权利,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各种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如果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也包括主刑执行的期间。如果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刑期的长短。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分子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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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遗弃罪中的扶养义务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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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在刑法理论上,对扶养义务都是从婚姻法上理解的。在社会生活中所说的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 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⑴: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⑵以一定 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性扶养;⑶在自然人之间基于道义、感情、慈善等非法定权利义务而发生的自然的、事实上的 扶养;⑷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我国法律上的扶养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夫妻间的扶养。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 的义务”。(2)父母子女间的扶养。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祖孙间的扶养。我国婚 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 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4)兄弟姐妹间的扶养。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 的义务。”上述婚姻法确定的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就成为认定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的扶养义务的法律根据。  关于遗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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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被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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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所判处的一种经济制裁刑罚手段,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判处罚金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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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遗弃患病的兄弟姐妹是否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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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但是构成本罪的人主要是有以有抚养能力和义务为前提拒不履行义务者。 关于遗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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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被判处没收财产时,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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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财产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罪犯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对查封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如果需要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没收的财产中酌情偿还。如果在没收的财产中,有罪犯利用犯罪手段获得的他人财产,经原主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将原物退还原主。对于没收的财产,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部门,任何机关、个人都不得私自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对于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执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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