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不得没收属于罪犯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对查封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如果需要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没收的财产中酌情偿还。如果在没收的财产中,有罪犯利用犯罪手段获得的他人财产,经原主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将原物退还原主。对于没收的财产,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部门,任何机关、个人都不得私自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对于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部分的执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刑事执行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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