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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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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浏览量847

   答: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1)敲诈勒索罪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诈骗罪客体比较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并非构成本罪的要件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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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如何认定和处罚正当防卫?

浏览量10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即指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②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但侵害行为虽已完成,却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例如罪犯抢夺他人财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踪并强行将财物夺回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如果抢夺者已经逃匿,事后被事主发现,就不能认为侵害的事实正在进行。     防卫方面的要件是:①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如果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②防卫不能过当。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卫者和侵害者的损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过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因而对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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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如何区分?

浏览量983

  答: 索贿是受贿罪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钱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和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1)侵犯的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其他的权利;而索贿行为作为受贿罪的一种,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揭发他人的隐私或不正当行为危害他人的名誉、地位、前途及毁坏他人的财物、破坏生产或营业等相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具有明显、公开、强行的特点;索贿则主要是在进行公务的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以为他人谋利益相交换,索取他人财物,一般是利用对方有所要求之机会主动索取财物,并不使用强行的手段,尽管有时也可能刁难、要挟,但索取手段较隐蔽,方法婉转。    (3)犯罪主体不同。施行敲诈勒索行为的人是一般的人,但是施行索贿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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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被伤害时为保护自己,实施正当防卫伤害了他人,正当防卫人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浏览量1445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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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浏览量1569

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过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有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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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如何区分?

浏览量886

   答:敲诈勒索罪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是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但两者又有很明显的区别三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以至于他们的性质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属于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绑架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是以将要实施的侵害相威胁,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没有实施绑架行为;绑架罪则是通过绑架人质,以交换人质为条件,逼人质亲友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暴力侵害,亦可以是非暴力侵害,且多是在以后某个时间付诸实施;绑架罪则是以加害、伤害人质相威胁,而且因发出勒索令时人质已在其绑架掌握之中,这种威胁内容随时付诸行动,有现实的加害性和紧迫性;敲诈勒索罪一般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走数额较大的财务;绑架罪则是从被绑架的人质亲友或所在组织取走财务。    (3)主观方面也不同。敲诈勒索罪是意图通过被加害人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绑架罪则是意图通过绑架人质,勒索公私财物。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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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是否构成犯罪?

浏览量2450

    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而不包括自己的身体健康,所以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某人自己伤害自己是为了其他的犯罪目的,触犯了刑法,则应构成犯罪,如军人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构成战时自伤罪。如果为了骗取保险金而自伤自己的,则构成保险诈骗罪。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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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有那些不同?

浏览量829

 答: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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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造成他人死亡是否一定负刑事责任?

浏览量994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只要造成他人死亡,不论过失或者故意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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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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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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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浏览量1019

⑴、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⑵、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开责任。如果经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从宽处理。 ⑶、国营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更多经济犯罪相关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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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财物的,如何论处?

浏览量849

   答: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放火罪、爆炸罪论处。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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