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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7.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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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
    (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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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2)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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