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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胡晶晶律师为其辩护,获二审由死缓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25-09-08 10:47:58 浏览:486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92号

罪名: 故意杀人罪

结果: 二审成功改判,由一审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亮点:

  • 跨两级改判:在死刑缓期执行的基础上实现大幅减刑,系浙江省内重大刑事案件中的罕见成果。

  • 程序辩护典范:精准发现并成功挑战侦查程序中的重大瑕疵,动摇控方证据体系。

  • 关键情节突破:二审期间锲而不舍,最终促成赔偿谅解,为改判奠定坚实基础。

  • 综合性辩护策略:融程序辩护、证据攻防、情感调解与法律论证于一体,展现全方位辩护能力。

案件焦点:

  1. 侦查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见证人未到场、辅警参与勘验)是否足以影响案件核心证据的证明能力?

  2. 在因情感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命案中,如何准确把握量刑尺度?

  3. 二审阶段才达成的谅解协议,其从宽处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与适用?

封面语: 从“死缓”到“十五年”,一场关乎程序正义与生命尊严的辩护胜利。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 嫌疑人/被告人:程某(男,务工人员)

  • 被害人:牛某(与程某系同乡关系,因情感纠纷导致本案发生)

  • 办案机关:宁波市公安机关(侦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 关键时间轴

  • A[案发日] -> B[刑拘日]:程某作案后于当日报警投案,被刑事拘留。

  • B -> C[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院。

  • C -> E[起诉与一审]:检察院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 E -> F[二审改判]:被告人不服上诉,胡晶晶律师介入二审辩护,浙江省高院经审理后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3. 案件基本事实
程某因发现同乡牛某与其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遂将牛某约出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程某在冲突过程中使用匕首刺中牛某心脏,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程某主动报警自首。

三、办案过程

  1. 及时多次与被告人程某沟通案情:胡晶晶律师在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程某,稳定其情绪,核实案件细节,并指导其正确应对诉讼程序。

  2. 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就本案的程序瑕疵、量刑情节及辩护策略进行深入研讨,形成多套应对方案。

  3. 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全程与侦查、检察及审判机关就案件疑点及辩护意见进行有效沟通。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 认为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事实清楚 关注程序合法性,固定自首、被害人过错等情节 -
审查起诉 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强调后果严重 全面阅卷,重点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发现并记录现场勘查见证人未到场、辅警参与勘验等程序违法问题
庭审阶段 出示物证、鉴定意见等,主张严惩 程序性辩护与实体辩护相结合 当庭指出勘验笔录等证据因程序违法而丧失证据能力,并强调二审新达成的谅解协议

四、办案思路

本案的辩护思路是一个层层递进、多管齐下的系统工程:

第一,筑牢程序防线,挑战证据根基。 面对命案,直接作无罪辩护不现实。胡晶晶律师将突破口选在侦查程序上。通过细致入微的阅卷和实地考察,发现“见证人同一且未到场”以及“辅警参与勘验”这两处硬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场勘验检查必须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且侦查活动需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进行。这些重大瑕疵直接导致相关勘验笔录的合法性存疑。在庭审中,我们坚决主张将此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此举虽未完全否定案件事实,但成功撼动了控方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可靠性,迫使合议庭对一审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进行重新审视,为后续辩护创造了有利态势。

第二,聚焦量刑情节,挖掘从宽空间。 在实体上,我们着力构建一个完整的从宽处罚情节体系:

  • 强调自首:程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这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 剖析被害人过错:本案源于被害人破坏他人家庭的不道德行为,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这在量刑上是至关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能将案件与社会上无缘无故的恶性杀人案区别开来。

  • 全力争取谅解:谅解书是此类案件的“兵家必争之地”。一审阶段因赔偿金额问题未能达成,但我们并未放弃。二审期间,胡律师持续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一方面表达程某及其家人的悔意与赔偿诚意,另一方面也从法律和情理上分析利弊,最终弥合分歧,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书。这一新证据的出现,为二审改判提供了最直接、最有力的支撑。

第三,精准法律定位,推动司法怜悯。 在法庭辩论中,我们强调本案属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处罚重点应侧重于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而非单纯的报应刑罚。我们将程序违法、自首、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辩护逻辑,向法庭证明:对程某处以死刑缓期执行量刑过重,在充分考量其悔罪表现和案件具体情节的基础上,适用有期徒刑足以罚当其罪,并能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五、办案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辩护律师的主要意见,认定侦查程序存在瑕疵,并充分考虑上诉人程某的自首、赔偿谅解及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等从宽情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改判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六、办案心得

本案的成功,得益于对“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理念的坚持。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程序性违法往往是被忽视的“暗线”,但其一旦被精准捕捉并有效运用,便能成为扭转战局的关键。同时,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更是庭外不懈的努力。二审期间取得谅解,证明了永不放弃的信念和有效的沟通,能够为案件带来转机。

此外,本案也深刻揭示,对于因情感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命案,胡晶晶律师应着力引导法庭看到案件背后的复杂成因,将被告人的个人罪行与极端恶劣的犯罪区分开来,通过扎实的工作将法定的、酌定的从宽情节一一落实,并整合呈现,最终争取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矛盾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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