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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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49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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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伪造”则系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 (2)变造后的货币,有原币成份;伪造的则没有,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 (3)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不很大,而伪造则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因此处刑不同。 有关变造货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80.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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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有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者同时又非法吸收了存款,而非法吸收存款又是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所为;有的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后又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或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所以,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将这两种不同的犯罪区别开来。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同,应注意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对于构成数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49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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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罪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一句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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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认定标准:(1)“数额较大”,以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2)“数额巨大”,以1万到3万为起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关于敲诈勒索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80.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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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损失主要指间接损失,即能以间接折算的损失,而且应当以直接间接损失为主,间接损失知识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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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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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9条对虚假出资无时间限制,虚假出资行为大都发生于公司成立前,但凡是涉及公司出资时均有虚假出资情形发生。行为人完全可能在此时违反规定,未交付伙伴、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应构成虚假出资罪。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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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威胁可以用任何侵害他人的方法相恐吓,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例如,尚未暴露的贪污、盗窃等伟大犯罪事实或生活最风腐败等。威胁和要挟方法的行为特点: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地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行为人扬言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也可以是有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发出威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托他人传话。 关于敲诈勒索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80.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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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之中,由卖方从其所得的价款中退还给买方单位或者经办人的款项。 凡是帐外支付、收受折扣、佣金的,都属“违反国家规定”的范畴,可以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帐内支付、收受回扣的同样可以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要区分原则是经营双方是否有非法目的。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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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是相对于国有资产应有的价值而言的,凡低于合理价格的,原则上都是低价。 按照国际惯例,确定资产折股或出售的价格,同产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资产的评估价值;(2)资产的盈利能力;(3)其他因素,包括资产及其所在企业的周边环境、市场状况、产品技术、职工素质等。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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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易认定为犯罪。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实力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务的,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敲诈勒索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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