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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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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风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风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55年10月1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7月〔55〕高法秘字第33号关于麻风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此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我院认为,由于麻风病人的思想意识始终是清楚的,如不同时患精神病,犯了罪应负刑事责任。至于判决后如何执行劳改问题,因麻风病是传染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37条的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劳改是有困难的,但可根据当地设有麻风病院的具体情况与公安机关和卫生机关共同协商,拟定办法,在麻风病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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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等问题的批复(1955年9月3日)1955年8月12日〔55〕司建字第98号函已收到。兹答复于下:一、前华东分院1950年12月19日东法编字第925号向本院请示“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报告中所称的通奸案件的“被害人”,即本院1951年3月27日法秘字第3365号对这报告的复函中所称的通奸者的配偶。二、本院上述复函中所称一般情况,与有配偶之人通奸,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之意,即下文所称:配偶不告诉(亲告)者,法院即可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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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等问题的批复(1955年9月3日)1955年8月12日〔55〕司建字第98号函已收到。兹答复于下:一、前华东分院1950年12月19日东法编字第925号向本院请示“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报告中所称的通奸案件的“被害人”,即本院1951年3月27日法秘字第3365号对这报告的复函中所称的通奸者的配偶。二、本院上述复函中所称一般情况,与有配偶之人通奸,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之意,即下文所称:配偶不告诉(亲告)者,法院即可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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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8

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已失效)

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已失效)(省人民委员会〔55〕省财字第40号1955年8月20日)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订定之。第二条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所规定管理之公产包括下列各种:一、各级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使用、经管之国有房屋、地基(包括城墙拆除后之地基及市场无产权人之空旷地)、耕地(包括水田、旱地、畲地、山地等)、池塘、果园、市场、圩亭、屠宰场、水碓、水碾、油榨、码头、水利、船只以及乡村公有山林等(国有林依照广西省国有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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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8

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已失效)

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已失效)(省人民委员会〔55〕省财字第40号函1955年8月20日)第一条为保护及整理国家公共财产,发挥公产效能及整顿财政收入,兹根据国家法令有关规定及本省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公产均由所在地市、县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第三条各市、县管理之公产,除依法令规定使用者外,应一律出租,收入租益扣除一定限额的维修等开支,其余应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第四条依法代管之房地产,因产权不属国家,故不论由政府机关、企业、团体或私人使用均应按出租处理,由使用人缴纳租金,所得收益应归原业主所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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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1955年8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4月9日电报请示收悉。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经与公安部联系后,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前政务院1953年元月9日政机密齐字第4号批复中已有规定,但是那只是根据当时工作需要所做的临时规定。现随着工作的发展需要,经政务会议通过公布了带法律性质的劳动改造条例,因此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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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问题的批复(已失效)(1955年7月14日)西康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1955年4月3日收悉你院以检法联〔55〕第一号关于为案犯材料归档的联合通知。经我们研究认为你们所发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判决后将原卷宗退还原机关保管的问题,是不够妥当的。兹将我们的意见提出如下:(一)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应将起诉书连同侦查卷宗(包括证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应将判决书送检察院一份。该案卷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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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未成年人杀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未成年人杀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55)法行字第7972号1955年5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3月26日(55)闽法办字第670号报告悉。关于程惠菊和程惠琼溺死程立德案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附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少年犯杀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请示((55)闽法办字第670号)最高人民法院:本省古田县少年程惠菊(女、12岁)、程惠琼(女、10岁)因拔草与11岁幼童程立德发生争执,惠菊将立德推到沟中后,以双手双脚压他脚部,用拳头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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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4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1957年4月30日)(一)略(二)两年多来,各地人民法院基本上执行了本院1954年9月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目前这类犯罪虽已减少,但鉴于奸淫幼女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对于祖国下一代和国家社会秩序的危害是严重的,而且一般都积有民愤,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对这种犯罪在国家的刑法未颁布以前,仍应参照本院1954年9月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继续贯彻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过去几年来,各地法院一般注意到严厉惩治那些淫恶成性,解放后仍奸淫幼女的伪军、政、警、特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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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3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外国使领馆人员或外侨要求探视其本国犯人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外国使领馆人员或外侨要求探视其本国犯人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1955年3月22日)各地外事处(组):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或外侨要求探视其本国犯人问题,外交部自1950年12月至1954年10月曾处理过六件,准许其探视者只有1953年2月印度驻华大使馆要求探视其因精神病杀人被押的印籍馆员及1954年7月英国驻华代办处要求探视其上海被押犯人阿却(刑事犯)一案,其余四件多为政治犯案件,我皆未准其探视。为了便利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我们曾与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办法,并初步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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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3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无政治权利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无政治权利问题的答复((55)法行字第4517号1955年3月1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4年12月25日法群字第1058号函请示关于徒刑缓刑其被剥夺政治权利解释等问题,经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联系,特作如下答复:一、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否公民权,除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外,一般应根据法院的判决确定,即被判处者没有被宣告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应管制和剥夺其政治权利。二、关于宣告徒刑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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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的通知((55)法行字第510号1955年1月19日)自本院1954年9月23日发下“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后,从最近少数法院报送本院报告中看来,对什么是幼女问题,在认识上有不够明确之处。以致个别法院处理奸淫幼女案件时,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查“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原文的一、二两段中引用了“天津赵汉城……奸淫14岁幼女达10余人”和“……如对用金钱衣物引诱14岁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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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风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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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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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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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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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广西省公产管理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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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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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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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未成年人杀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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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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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3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外国使领馆人员或外侨要求探视其本国犯人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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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3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无政治权利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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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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