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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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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12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76年12月25日法办司字(1976)第24号,公发(1976)38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根据中共中央<1975>18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160号文件精神,县、市中队交由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后,对违法犯罪的干警需要判刑的,由地方法院受理。(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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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复函(已失效)(1974年6月29日[74]法办研字第13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74〕法办研字第19号函已收阅。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盗窃犯、诈骗犯将赃款赃物挥霍掉,判刑时已无法追缴,刑满释放后,失主仍向他们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同意你院对此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此复。附件: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我区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盗窃犯、诈骗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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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6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1965年6月11日(65)法研字第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5)新法办字第59号请示已收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机关工作,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的问题,应按内务部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办理。此复附件:内务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中奖惩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节录)(1964年4月22日)三、国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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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已失效)(1965年3月11日[65]法研字4号、[65]高检发2号、[65〕公发[治]159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现将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批语和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的建议,发给你们。目前有些地方在办理流氓强奸案件中,乱检查处女膜的情况很严重。有的以检查处女膜代替侦查调查;有的不择手段强行检查;甚至个别检查人员还借机奸污妇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对此,各地必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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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64年12月17日法研〔1964〕100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4年12月4日办研字第110号请示收悉。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罪犯屡拘屡逃,并继续犯罪,最后被逮捕判刑时,其最后一次拘留时间应予折抵刑期,以前被拘留的时间均不应折抵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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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64]法司字第279号1964年12月11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在“五反”运动中,发现有些法院和工作人员保存着罪证中的一些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我们认为:这些东西不需要长期保存,有的还对工作人员起腐蚀作用。因此决定: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将现存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指令专人彻底清理登记,在领导监督下销毁,销毁后在原卷中注明。二、今后无论机关或个人一律不准保存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有关案件罪证的这类东西,在案件未审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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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64]法司字第279号1964年12月11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在“五反”运动中,发现有些法院和工作人员保存着罪证中的一些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我们认为:这些东西不需要长期保存,有的还对工作人员起腐蚀作用。因此决定: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将现存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指令专人彻底清理登记,在领导监督下销毁,销毁后在原卷中注明。二、今后无论机关或个人一律不准保存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有关案件罪证的这类东西,在案件未审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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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判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判等问题的批复([1964]法研字第90号1964年10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法行字第25号请示已收阅。关于阴私案件是否可以公开宣判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对于依法不公开进行审理的阴私案件,审理后可以立即宣判的,虽无群众旁听,仍应立即宣判;审理后需要另订日期宣判的,可以酌情在有关知情人员的范围内进行宣判,一般地不要在群众中公开宣判或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但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等案件,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这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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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用管制等三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用管制等三个问题的批复([64]法研字第85号1964年9月2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刑行字第9号报告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用管制等三个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用管制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64年8月28日“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对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不能逮捕判刑的,必要时可以判处管制。二、关于人民法庭能否判处管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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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法办研字第37号关于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两个问题的请求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现答复如下:一、根据196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判处管制只适用于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其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应按1952年6月27日前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第六条“管制期限定为三年以下,必要时得延长之”的规定办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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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法办秘字第34号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就你们提出的意见答复如下:一、刑事案件中的文字证明材料,如法医鉴定书、检举材料、照片等,应当订入诉讼卷宗,永久保存。二、刑事案件中的证物,如凶器、血衣、妇女被奸污后流有精液的衣、裤等,应当开列清单附卷,并在证物上粘贴标笺,注明年度、档案,另放一处妥善保管,至少保存十五年,以后如认为没有必要保存时,可造具清册,经院领导批准后销毁。三、对于尸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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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减刑时可否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减刑时可否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法刑一字第7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否在处理减刑的同时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经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的意见。此复。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否在处理减刑同时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过去判处相当大一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没有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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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武装警察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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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主向罪犯追索被盗被骗财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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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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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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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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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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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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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判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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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用管制等三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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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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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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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减刑时可否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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