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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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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婚姻家庭罪犯在缓刑期间要求与原通奸人结婚不应允许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婚姻家庭罪犯在缓刑期间要求与原通奸人结婚不应允许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4年3月2日[64]法刑二字第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因妨害婚姻家庭被判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要求与原通奸人(已离婚)结婚是否允许的问题,我们研究后认为,这是一种特殊情况,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63年8月31日“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的规定,因为群众对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一般是有气愤的,如果允许罪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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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布告张贴和死刑案件宣判大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布告张贴和死刑案件宣判大会问题的电话答复(1964年8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闽法办研字第1894号来文请示的,关于刑事案件一经初审法院宣判是否即可张贴布告以及死刑案件执行时召开的群众大会是否称为宣判大会两个问题,我院在《关于改进张贴布告工作的通知》中已对前一问题作了答复,现对后一问题答复如下:对于某些典型的死刑案件,有必要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的这种会是否称为宣判大会的问题,你们认为用“宣判大会”的名称不确切,应当称为“宣布执行大会”,这个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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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1964年6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法行字第7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受过人民法院判决单科罚金或没收的,是否算为有前科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前科问题没有规定,刑法草案也无前科的条文,因此,无需考虑应受何种刑罚才确定有前科的问题。二、人民法院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构成累犯的,按累犯处理。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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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问题的批复(1964年6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办研字第37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可按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的请示((64)办研字第37号)最高人民法院: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杨清华破坏家庭致人于死一案,经报请市委政法领导小组同意判处被告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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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必须及时地有力地打击现行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必须及时地有力地打击现行犯的通知(1964年5月19日)各省、市、自治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今年以来,社会治安情况很好。(中略)今年头4个月的发案数和捕人数,与历年同期比较都是最少的。这是国家整个形势进一步全面好转,全党全民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广泛开展,中央两个“十条”深入人心的结果。这也是广大干部和群众提高了对阶级斗争的认识,贯彻执行了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专政,制服敌人、改造敌人的指示,并初步开展了群众性的预防犯罪工作所取得的胜利。但是应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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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5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1964年5月3日(64)法研字第38号,(64)公发字第284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法办研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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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无权判处死刑案件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无权判处死刑案件的函(1964年3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从死缓刑判定案件中发现的几个问题及今后意见的通知已收阅。我院认为,你们通过对1962年和1963年上半年处理的五百三十一件死缓案件的检查,发现有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在执行审批、复核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今后改进的措施,很好,很有必要。但在这个通知中,你们对于庐江县白湖人民法庭判处抗拒改造犯胡广月死刑的问题,没有明显地指出死刑应归县法院判决,人民法庭无权判处死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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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法院判处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法院判处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批复([64]法研字第27号1964年3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黑法行字第26号关于对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刑事犯执行期满以后究应由何机关办理手续问题的请示已收阅。关于法院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问题,我院在1963年6月15日(63)法研字第70号给你院的批复中明确地指出:“今后,除了在内部肃反问题上,对于罪恶较大,交代不好,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根据1956年3月10日中央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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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批复(1964年2月20日法研〔1964〕16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刑字第274号对劳改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四点意见答复如下:一、你们提出的第第四两点意见,我们同意。二、关于第二点意见,我们认为,对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因劳动表现好,已经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布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有错误、需要将原判较长的有期徒刑改为较短的有期徒刑时,可将本来打算改判的刑期减去已裁定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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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劳动报酬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劳动报酬问题的批复(1964年1月2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办秘字第13号、116号关于被判处劳役的人犯在交社、队执行期间生活费用如何解决的请示已收阅。根据你们报告的情况,我们认为,你省有些地区的人民法院,在1962年以前,对一些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重婚、破坏婚姻家庭、打架斗殴、偷盗等轻微犯罪分子,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是不适当的,应当采用各种教育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应判处劳役。但是,过去既然对不应判处劳役的而判了劳役并交社、队执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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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1964年1月18日法研〔1964〕8号)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们(63)法刑字第97号、新院办字第131号来函已收阅。你们对我院1963年5月9日(63)法统字第8号函提出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以训诫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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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的批复(1964年1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京高法秘字第7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我们同意你的意见。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吴老的指示,我院于1961年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除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员(独任审理的)署名外,还必须由院长署名。自实行这一规定以来,不少同志提出意见,认为判决书、裁定书由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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