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某某、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小五”、“陶陶”(均另案处理),先后在成都市锦江区“大X塘”农家乐、“凤X”农家乐内,以“押对子”的形式,并雇佣被告人汪某某、刘某某作为赌场工作人员。期间,为避免赌场被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举报查处,该赌场每天向李某某缴纳保护费二至三万元,在赌场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70余万元,均作为保护费缴纳给李某某(另案处理)。
二、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规劝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三、2017年4月21日,成都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刘某持有的白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机关当庭提交出示的受案登记表,四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四名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李某1、幸某(大X塘农家乐的老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凤X农家乐老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文某、李某2(均系参赌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开设赌场向李某某缴纳保护费金额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为80余万元,根据在案的证据显示,被告人供述缴纳的金额为7、80万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本院认定为70余万元。
关于四被告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的问题,公诉机关没有指控违法所得金额,在案的证据材料也无法认定具体金额,但是从认定四被告人开设赌场缴纳的保护费70万元分析,违法所得金额至少在70万元以上,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认定其违法所得为70万元,只是该笔违法所得资金已经缴纳给了李某某(另案处理)。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李重律师立即会见了嫌疑人刘某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李重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意见是:
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在赌场只是一个打工者,其工作完全受人指使和安排,获得固定工资。
三、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8)川0181刑初X号。被告人刘某某犯,判处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人民币20000元。
四、办案心得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该场所由行为管领。在对开设赌场进行辩护时,可以考虑从这些人负责的工作入手,尽量争取被告属于,根据》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尽量争取被告属于从犯,在金额认定方面应尽量排除。
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例如被告是初犯、自首、无前科、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这些情节在辩护时可以分开处理,其中一点得到法院认可,就可以改变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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