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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涉嫌贪污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15 10:28:51 浏览:321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廖某因涉嫌贪污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7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侦查终结后,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30日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在2007年7月至 2010年5月任都江堰市水务局某管理站站长期间,将收取砂厂租金等费用私设为"小金库",并个人从中侵吞资金110400余元。同时,廖某在任职期间,伙同都江堰市某管理站副站长薛某某、支部书记邹某某先后五次私分上述小金库资金共计30150元。

二、办案过程

2010年10月14日,委托人王某表达出愿意委托我所办理廖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的意向时,本案已经开庭两次。由于时间紧急,承办律师于2010年10月14日中午立即前往都江堰与委托人详细协商委托事宜,并起草委托代理合同。同日,承办律师立即前往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案情,复印卷宗并与承办人员进行了初步沟通。对案情有一定了解后,承办律师在刑事团队领导成安博士的指导下,约委托人到所就费用问题再次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完善的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与承办法官、检察官进行深入沟通,并在成安博士的指导下,有针对性的对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承办律师提出罪轻辩护,并得到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人的认可通过与被告人的沟通,承办律师了解到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中,有部分由被告人用于公务支出。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的陈述属实,且有相关证据加以印证,则公务支出部分应当从涉嫌贪污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基于此情况,承办律师立即依法通过各种渠道核实相关情况,并依法向相关人员调取证据。收集到相关证据后,承办律师积极的与承办法官、检察官进行沟通,就收集的新证据及其他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多次探讨。后通过再次开庭质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采信了承办律师依法调取的证据。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认为,公诉机关认定廖某个人贪污110400 元,对贪污金额认定错误,根据辩护人计算得出其个人贪污的金额为20850元;廖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即便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因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符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其一贯表现较好,工作单位也希望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廖某涉嫌贪污也有某管理站管理模式的特殊性和历史原因,故恳请综合全案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定廖某个人贪污27400 元,较公诉机关公诉的金额 110400 减少83000元∶与他人共同贪污30150元。判决廖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办案过程中,不但要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同时也要注意办事效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工作效率可能会成为取得委托人信任的关键因素,甚至决定是否能够建立委托关系。就犹如本案,我所刑事律师团队接受初步委托后,立即安排承办人员赶赴都江堰法院了解相关案情。承办人员于当晚回成都仔细分析案件材料后,认为尚有疑点,于是在第二日再次赶赴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这些工作都给委托人展示了高效的工作能力,促使委托人在已经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进一步委托我所办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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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涉嫌贪污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15 10:28:51 浏览:3215次

一、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廖某因涉嫌贪污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7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侦查终结后,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30日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在2007年7月至 2010年5月任都江堰市水务局某管理站站长期间,将收取砂厂租金等费用私设为"小金库",并个人从中侵吞资金110400余元。同时,廖某在任职期间,伙同都江堰市某管理站副站长薛某某、支部书记邹某某先后五次私分上述小金库资金共计30150元。

二、办案过程

2010年10月14日,委托人王某表达出愿意委托我所办理廖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的意向时,本案已经开庭两次。由于时间紧急,承办律师于2010年10月14日中午立即前往都江堰与委托人详细协商委托事宜,并起草委托代理合同。同日,承办律师立即前往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案情,复印卷宗并与承办人员进行了初步沟通。对案情有一定了解后,承办律师在刑事团队领导成安博士的指导下,约委托人到所就费用问题再次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完善的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对案件进行全面了解,与承办法官、检察官进行深入沟通,并在成安博士的指导下,有针对性的对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承办律师提出罪轻辩护,并得到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人的认可通过与被告人的沟通,承办律师了解到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中,有部分由被告人用于公务支出。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的陈述属实,且有相关证据加以印证,则公务支出部分应当从涉嫌贪污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基于此情况,承办律师立即依法通过各种渠道核实相关情况,并依法向相关人员调取证据。收集到相关证据后,承办律师积极的与承办法官、检察官进行沟通,就收集的新证据及其他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多次探讨。后通过再次开庭质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采信了承办律师依法调取的证据。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认为,公诉机关认定廖某个人贪污110400 元,对贪污金额认定错误,根据辩护人计算得出其个人贪污的金额为20850元;廖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即便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因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符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其一贯表现较好,工作单位也希望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廖某涉嫌贪污也有某管理站管理模式的特殊性和历史原因,故恳请综合全案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定廖某个人贪污27400 元,较公诉机关公诉的金额 110400 减少83000元∶与他人共同贪污30150元。判决廖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办案过程中,不但要注意与当事人的沟通,同时也要注意办事效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工作效率可能会成为取得委托人信任的关键因素,甚至决定是否能够建立委托关系。就犹如本案,我所刑事律师团队接受初步委托后,立即安排承办人员赶赴都江堰法院了解相关案情。承办人员于当晚回成都仔细分析案件材料后,认为尚有疑点,于是在第二日再次赶赴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这些工作都给委托人展示了高效的工作能力,促使委托人在已经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进一步委托我所办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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