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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郑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盈科深圳高立明律师为其辩护,郑某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1-06-17 18:49:54 浏览:459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司徒某自2017年9月开始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等地从事洋酒销售活动。2018年6月5日,司徒某以291360元向谢某销售假冒洋酒一批。经查,司徒某销售的假冒洋酒是以2727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利某明购入的,而利某明则是于同日以259800元向被告人张某弟等三人购入的,张某弟等三人是于同日以243000元向被告人郑某购入的。另外,2018年10月16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文峰中路某号店铺现场查获被告人郑某用于销售的马爹利、人头马、轩尼诗等品牌的洋酒一批,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统计货值104323元。

        二、办案过程

        高立明律师接受被告人郑某亲属的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在押被告人,了解清楚案情。在案件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交流,提出辩护意见。开庭审理时,出庭为被告人郑某发表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郑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考虑到其愿意认罪认罚和退赔赃款,而且犯罪情节轻微、已经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犯罪未遂,对其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可以争取判处缓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涉案被告人有十一人,被告人郑某是第二被告人,但其只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活动的一个环节,而且其涉案金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而且其本人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可以判处缓刑。因而,律师多次会见在押被告人郑某向其宣讲法律,让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真正做到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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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郑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盈科深圳高立明律师为其辩护,郑某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1-06-17 18:49:54 浏览:4599次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司徒某自2017年9月开始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等地从事洋酒销售活动。2018年6月5日,司徒某以291360元向谢某销售假冒洋酒一批。经查,司徒某销售的假冒洋酒是以2727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利某明购入的,而利某明则是于同日以259800元向被告人张某弟等三人购入的,张某弟等三人是于同日以243000元向被告人郑某购入的。另外,2018年10月16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文峰中路某号店铺现场查获被告人郑某用于销售的马爹利、人头马、轩尼诗等品牌的洋酒一批,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统计货值104323元。

        二、办案过程

        高立明律师接受被告人郑某亲属的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在押被告人,了解清楚案情。在案件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交流,提出辩护意见。开庭审理时,出庭为被告人郑某发表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郑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考虑到其愿意认罪认罚和退赔赃款,而且犯罪情节轻微、已经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犯罪未遂,对其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可以争取判处缓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涉案被告人有十一人,被告人郑某是第二被告人,但其只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活动的一个环节,而且其涉案金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而且其本人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可以判处缓刑。因而,律师多次会见在押被告人郑某向其宣讲法律,让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真正做到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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