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郝某某于2016年下半年,自行研制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的成分及配比,形成配方,而后带领工人以某公司名义按照配方生产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郝某某安排工人通过送货上门、物流寄送等方式对外销售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郝某某共销售数量4700余根,获利人民币240000元,另外没有销售的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成品2056支。2017年6月27日徐州市泉山区公安分局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对郝某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该案被移送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自己无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对二氧化碳致裂技术的催化剂生产厂家及相关院校、科研机构、煤炭工业协会等组织均对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的定性和定义都是非爆炸物、“非公安管控”、“非民爆目录装置”等。被告人不明知其制造的是爆炸物;2、鉴定意见作为该案重要的定案依据却存在重大的纰漏和违反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市检察院做出绝对不起诉的不起诉决定书。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积极阅卷,与有专门知识的人联系请教爆炸物的相关知识,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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