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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J某涉嫌诈骗罪,颜世军律师成功辩护,终获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28 09:21:16 浏览:1773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47号

 

J某涉嫌诈骗罪,律师成功辩护,终获减轻处罚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

结果:减轻量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亮点:未签署认罪认罚;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

焦点:自首,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以上。

封面语:J某从事房产销售工作,2021年3月认识S某并向其推销房产,收取其购房押金31万元用于还个人债务,后因不能及时退还S某,S某遂报警J某涉嫌诈骗,后J某被指控为诈骗罪,颜世军律师、徐春华律师为其辩护终获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S某因有购房需求通过Z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J某。202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J某多次虚构提前支付定金预定房号、预定工抵房、支付购房定金等事由,以帮助S某预缴RS城定存款、购买DHXC工抵房等为名多次骗取S某钱款共计3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并采取伪造聊天记录、提供虚假的不动产作抵押等方式拖延。2021年9月7日J某因涉嫌诈骗被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取保候审,后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以上。

、办案过程

J某案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才找到了颜世军律师,并委托颜世军、徐春华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颜世军、徐春华律师迅速为J某开展以下工作,

1、多次会见J某了解案情。

J某在委托我们时对指控涉嫌的犯罪事实一直认可的,但其辩解没有想骗S某钱财的故意,其也愿意认罪认罚,想争取缓刑。了解情况后,辩护人首先去检察院递交辩护手续并复制本案卷宗材料进行详细的研究,并多次会见J某了解案情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向其详细阐明了辩护人的辩护要点及方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辩护人多次联系告知J某案件情况,详细向J某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详细研究卷宗材料后,颜世军律师迅速组织世军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辩护意见。

3、多次与检察机关、法院依法沟通案情。

案件在审查阶段时,J某向辩护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J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协商认罪认罚的量刑,并提交了辩护意见书。然而,检察院量刑意见坚持三年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量刑一致,J某放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3年4月24日,检察院以J某涉嫌诈骗罪将其起诉至法院。辩护人准备了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的相结合的辩护方案。关于量刑,辩护人认为即使指控J某构成诈骗罪,J某也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23年5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J某对所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其构成诈骗罪定性有异议,尽管J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实,但公诉机关认为J某当庭没有认罪,不再具备自首情节。辩护人则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J某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控辩双方就J某是否构成自首及量刑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审后,辩护人继续与法官进行沟通,并再次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意见,判处J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办案思路

对于指控J某构成诈骗罪定性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指控J某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

1、J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S某财物的犯罪故意。

2、J某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

二、J某具备偿还S某钱款的能力。

关于量刑辩护意见:

(一)J某诈骗的数额应为28万元,起诉书指控J某的诈骗数额为31万元不准确。

       本案中,S某的被诈骗案的立案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J某在案发前的2021年8月17日向S某偿还了3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1〕8号的通知第二条中第(二)项中第4条:“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故辩护人认为,在案发前J某返还给S某的3万元应从其诈骗数额中进行扣除。

(二)J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证据卷一“到案经过”中,侦查机关已认定J某的到案方式为投案,到案后J某对自己骗取S某购房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传唤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J某符合该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J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J某的家人已在J某去投案的当天已代贾某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款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十四条:“……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的规定。故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其在减少基准刑的60%进行量刑。

(四)J某自愿缴纳罚金,愿意接受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在会见J某时,J某已明确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诚心悔过,愿意缴纳罚金,接受法律对自己的处罚,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贾某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三年以下对其进行量刑并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某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Y某具备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法对J某减轻处罚,判处J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六、办案心得 

案件的成功辩护不仅取决于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辩护技巧,还取决于对案件细节的关注和深入挖掘。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注意到J某的自首法定减轻情节,抓住不放。尽管J某并未签署认罪认罚,但是对整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可以说起到了更好的效果。

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并非所有的案件做了认罪认罚对当事人都有利,本案如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J某得量刑肯定最低是三年六个月。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想着为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提供可行性辩护意见,审时度势、运筹帷幄,这样才能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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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某涉嫌诈骗罪,颜世军律师成功辩护,终获减轻处罚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47号

 

J某涉嫌诈骗罪,律师成功辩护,终获减轻处罚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

结果:减轻量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亮点:未签署认罪认罚;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

焦点:自首,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以上。

封面语:J某从事房产销售工作,2021年3月认识S某并向其推销房产,收取其购房押金31万元用于还个人债务,后因不能及时退还S某,S某遂报警J某涉嫌诈骗,后J某被指控为诈骗罪,颜世军律师、徐春华律师为其辩护终获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S某因有购房需求通过Z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J某。2021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J某多次虚构提前支付定金预定房号、预定工抵房、支付购房定金等事由,以帮助S某预缴RS城定存款、购买DHXC工抵房等为名多次骗取S某钱款共计3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并采取伪造聊天记录、提供虚假的不动产作抵押等方式拖延。2021年9月7日J某因涉嫌诈骗被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取保候审,后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以上。

、办案过程

J某案件已到审查起诉阶段,才找到了颜世军律师,并委托颜世军、徐春华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颜世军、徐春华律师迅速为J某开展以下工作,

1、多次会见J某了解案情。

J某在委托我们时对指控涉嫌的犯罪事实一直认可的,但其辩解没有想骗S某钱财的故意,其也愿意认罪认罚,想争取缓刑。了解情况后,辩护人首先去检察院递交辩护手续并复制本案卷宗材料进行详细的研究,并多次会见J某了解案情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向其详细阐明了辩护人的辩护要点及方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辩护人多次联系告知J某案件情况,详细向J某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详细研究卷宗材料后,颜世军律师迅速组织世军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辩护意见。

3、多次与检察机关、法院依法沟通案情。

案件在审查阶段时,J某向辩护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J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协商认罪认罚的量刑,并提交了辩护意见书。然而,检察院量刑意见坚持三年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量刑一致,J某放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3年4月24日,检察院以J某涉嫌诈骗罪将其起诉至法院。辩护人准备了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的相结合的辩护方案。关于量刑,辩护人认为即使指控J某构成诈骗罪,J某也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23年5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J某对所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其构成诈骗罪定性有异议,尽管J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实,但公诉机关认为J某当庭没有认罪,不再具备自首情节。辩护人则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J某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控辩双方就J某是否构成自首及量刑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审后,辩护人继续与法官进行沟通,并再次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意见,判处J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办案思路

对于指控J某构成诈骗罪定性的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指控J某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

1、J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S某财物的犯罪故意。

2、J某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

二、J某具备偿还S某钱款的能力。

关于量刑辩护意见:

(一)J某诈骗的数额应为28万元,起诉书指控J某的诈骗数额为31万元不准确。

       本案中,S某的被诈骗案的立案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J某在案发前的2021年8月17日向S某偿还了3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1〕8号的通知第二条中第(二)项中第4条:“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故辩护人认为,在案发前J某返还给S某的3万元应从其诈骗数额中进行扣除。

(二)J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证据卷一“到案经过”中,侦查机关已认定J某的到案方式为投案,到案后J某对自己骗取S某购房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传唤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J某符合该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J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J某的家人已在J某去投案的当天已代贾某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款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十四条:“……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的规定。故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其在减少基准刑的60%进行量刑。

(四)J某自愿缴纳罚金,愿意接受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在会见J某时,J某已明确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诚心悔过,愿意缴纳罚金,接受法律对自己的处罚,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贾某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三年以下对其进行量刑并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某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Y某具备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法对J某减轻处罚,判处J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六、办案心得 

案件的成功辩护不仅取决于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辩护技巧,还取决于对案件细节的关注和深入挖掘。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注意到J某的自首法定减轻情节,抓住不放。尽管J某并未签署认罪认罚,但是对整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可以说起到了更好的效果。

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并非所有的案件做了认罪认罚对当事人都有利,本案如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J某得量刑肯定最低是三年六个月。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想着为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提供可行性辩护意见,审时度势、运筹帷幄,这样才能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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