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被告人曾某某与何某某在玉林市Y酒店内,劝说时年16周岁的甘某吸毒,甘某吸食毒品后昏睡在床上,后因民警及时赶到而强奸未得逞。民警当场从该房间内缴获吸毒工具:五元纸币、玻璃杯、矿泉水瓶、雪碧瓶及一小包毒品“K粉”。原判另查明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因犯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
二、办案过程
原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适用法律不当;2、被告人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强奸预备;3、被告人已经取得谅解;4、被告人认罪悔罪;5、本案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社会危害轻微。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2021))桂09刑终167号,经审理后,二审法官采纳律师辩护观点,最终判决曾某某原一审判决,最终改判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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