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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奸罪一案,广西鸿洲律师事务所宁延庭律师为其辩护获改判、减刑!

发布时间:2021-07-30 10:47:02 浏览:557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被告人曾某某与何某某在玉林市Y酒店内,劝说时年16周岁的甘某吸毒,甘某吸食毒品后昏睡在床上,后因民警及时赶到而强奸未得逞。民警当场从该房间内缴获吸毒工具:五元纸币、玻璃杯、矿泉水瓶、雪碧瓶及一小包毒品“K粉”。原判另查明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因犯开设赌场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办案过程

原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强奸罪。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某某亲属在二审阶段委托宁延庭律师、赵海辉律师办理本案。本案原定二审法官书面审理,经主办律师与法官积极沟通并提交开庭审理的申请书,二审法官最终决定开庭审理本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适用法律不当;2、被告人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强奸预备;3、被告人已经取得谅解;4、被告人认罪悔罪;5、本案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社会危害轻微。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2021))桂09刑终167号,经审理后,二审法官采纳律师辩护观点,最终判决曾某某原一审判决,最终改判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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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奸罪一案,广西鸿洲律师事务所宁延庭律师为其辩护获改判、减刑!

发布时间:2021-07-30 10:47:02 浏览:5574次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被告人曾某某与何某某在玉林市Y酒店内,劝说时年16周岁的甘某吸毒,甘某吸食毒品后昏睡在床上,后因民警及时赶到而强奸未得逞。民警当场从该房间内缴获吸毒工具:五元纸币、玻璃杯、矿泉水瓶、雪碧瓶及一小包毒品“K粉”。原判另查明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因犯开设赌场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办案过程

原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强奸罪。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某某亲属在二审阶段委托宁延庭律师、赵海辉律师办理本案。本案原定二审法官书面审理,经主办律师与法官积极沟通并提交开庭审理的申请书,二审法官最终决定开庭审理本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适用法律不当;2、被告人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强奸预备;3、被告人已经取得谅解;4、被告人认罪悔罪;5、本案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社会危害轻微。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2021))桂09刑终167号,经审理后,二审法官采纳律师辩护观点,最终判决曾某某原一审判决,最终改判曾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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