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宁延庭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1-08-20 16:15:03 浏览:3863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2018)桂0903刑初x号

案由:交通肇事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书

一、当事人信息

高某-被告人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宁延庭律师

三、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37300元,可对高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不应认定被告人高某属肇事逃逸,理由是本次事故发生在凌晨,光线较暗,高某感觉车辆发生碰撞后,下车查看时并没有发现撞到人,高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案发现场的,其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且涉案车辆投保了保险,高某无逃逸的必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某供述了其在驾驶过程中发现车辆右侧有黑影跳出,明知车辆发生了碰撞并已发现挡风玻璃右侧和右转向灯破损,从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可看出,被害人倒挂于肇事地点路边的水沟处,被告人高某未细致检查、保护案发现场,而是驾车离开,其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明显,应认定高某属于肇事逃逸,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倩雯

发表评论
去登录

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宁延庭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1-08-20 16:15:03 浏览:3863次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2018)桂0903刑初x号

案由:交通肇事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书

一、当事人信息

高某-被告人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宁延庭律师

三、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37300元,可对高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不应认定被告人高某属肇事逃逸,理由是本次事故发生在凌晨,光线较暗,高某感觉车辆发生碰撞后,下车查看时并没有发现撞到人,高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案发现场的,其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且涉案车辆投保了保险,高某无逃逸的必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某供述了其在驾驶过程中发现车辆右侧有黑影跳出,明知车辆发生了碰撞并已发现挡风玻璃右侧和右转向灯破损,从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可看出,被害人倒挂于肇事地点路边的水沟处,被告人高某未细致检查、保护案发现场,而是驾车离开,其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明显,应认定高某属于肇事逃逸,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倩雯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