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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彩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宁延庭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20 15:34:50 浏览:4063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2016)桂0903刑初xx号 

案由:敲诈勒索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书

一、当事人信息

罗某彩-被告人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宁延庭律师

三、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彩发现周某3等人在其管理的玉林市福绵区某村排洪处偷鱼。当晚,被告人罗某彩等人去周某3家中要求周某3赔偿。之后被告人罗某彩让人打电话通知罗某斌(另案处理)来助阵,罗某斌等人到来后,动手打周某3致其轻微伤。被告人罗某彩向周某3索取5000元作为偷鱼的赔偿,周某3不愿支付。通过协商,双方同意赔偿数额定为4000元,并约定次日支付。次日晚,罗某斌等人找周某3索要赔偿,周某3向周某1借了4000元钱并由周某1支付给罗某斌。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彩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罗某彩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罗某彩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彩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彩退赔被害人周某3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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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彩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宁延庭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20 15:34:50 浏览:4063次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由:(2016)桂0903刑初xx号 

案由:敲诈勒索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书

一、当事人信息

罗某彩-被告人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宁延庭律师

三、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彩发现周某3等人在其管理的玉林市福绵区某村排洪处偷鱼。当晚,被告人罗某彩等人去周某3家中要求周某3赔偿。之后被告人罗某彩让人打电话通知罗某斌(另案处理)来助阵,罗某斌等人到来后,动手打周某3致其轻微伤。被告人罗某彩向周某3索取5000元作为偷鱼的赔偿,周某3不愿支付。通过协商,双方同意赔偿数额定为4000元,并约定次日支付。次日晚,罗某斌等人找周某3索要赔偿,周某3向周某1借了4000元钱并由周某1支付给罗某斌。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彩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罗某彩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罗某彩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彩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彩退赔被害人周某3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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