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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一案,宁延庭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20 15:39:07 浏览:7788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号:(2018)桂0902刑初xx号

案由:妨害公务、开设赌场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文书性质:判决书

一、当事人信息

梁某被告人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宁延庭律师、陈东焕律师

三、审理经过

被告人卓某国及其辩护人梁标对起诉书指控的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被告人卓家常、卓某塔、卓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宁延庭、陈东焕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辩称梁某具有坦白情节,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国、卓家常、梁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卓某国、卓某塔、卓家常、卓某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卓某国、卓家常、梁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指控卓某国、卓某塔、卓家常、卓某犯妨害公务罪成立。卓某国、卓家常、梁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卓某国、卓家常、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某的辩护人称其属从犯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梁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轻,属作用较轻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卓某国、卓某塔、卓家常、卓某伙同他人共同妨害公务,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卓某国、卓某塔、卓家常、卓某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卓家常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轻,属作用较轻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卓某塔、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卓家常、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卓某国归案后对其开设赌场的罪行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妨害公务的罪行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卓某国、卓家常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卓某国、卓某塔、卓家常、卓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已减除先行羁押的30天;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柏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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