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自2011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淘宝网上注册成立“敢XX购”、“要XXXX的111”网店,并雇佣陈某一、陈某二销售假冒注册CASI0、ROLEX、
LONGINES、RAD0等商标的世界名表。2012年5月17日,公安人员在本市越秀区瑶池北街某房抓获上述三名被告人,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383只(其中假冒RADO手表15只经鉴定价值215100元)。经鉴定,自2011年3月30日至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99878.47元。
二、办案过程
经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后,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阅卷后发现本案没有关于名匠、军旗手表等注册商标的相关证据,应从销售金额中予以扣除,而且本案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辩护思路
1、本案没有关于名匠、军旗手表等注册商标的相关证据,应从销售金额中予以扣除;2、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判处陈某某一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辩护人应充分重视办案机关对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物品的数量及认定金额;其次办案机关也必须提供注册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没有,这有可能作为辩护的辩点。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