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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南芳律师为其辩护获未变更罪名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22 13:24:23 浏览:588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份前后,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承租了揭阳市揭东区某一厂房,后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及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该厂房中通过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所需的原料、包装箱、瓶、盒以及灌装机、半自动封口机等,雇佣员工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并销售,于2018年初,以每月人民币(下同)5000元的工钱雇佣被告人吴某某协助该工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员工伙食工作,于2018年初,以每月5000元的工钱雇佣被告人余某某进行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调剂工作,于2019年初以每月3000多元的工钱雇佣被告人余某甲协助余某某调剂工作。被告人陈某某还以每小时10元的工钱雇佣多名工人从事灌装、包装、搬运等各个生产环节的工作。

2019年4月12日,该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一批,随后在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某村被告人陈某某存放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仓库内又扣押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一批。

2019年 4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其确认,提取的销售记录中,13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等涉假产品的销售金额共计30777590.5元。

经揭阳市揭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半成品、原料等总价价值为1517318元。

 

二、办案经历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某,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为当事人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悔罪,预缴罚金,加上自首情节,律师做有罪罪轻辩护,以争取最低量刑。

 

辩护思路

(一)关于事实方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二)关于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从侦查阶段开始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希望法院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余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办案心得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作为辩护人,应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悔罪,并在法院审判阶段预缴罚金,以争取最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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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南芳律师为其辩护获未变更罪名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22 13:24:23 浏览:5882次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份前后,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承租了揭阳市揭东区某一厂房,后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及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该厂房中通过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所需的原料、包装箱、瓶、盒以及灌装机、半自动封口机等,雇佣员工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并销售,于2018年初,以每月人民币(下同)5000元的工钱雇佣被告人吴某某协助该工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员工伙食工作,于2018年初,以每月5000元的工钱雇佣被告人余某某进行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调剂工作,于2019年初以每月3000多元的工钱雇佣被告人余某甲协助余某某调剂工作。被告人陈某某还以每小时10元的工钱雇佣多名工人从事灌装、包装、搬运等各个生产环节的工作。

2019年4月12日,该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一批,随后在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某村被告人陈某某存放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仓库内又扣押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一批。

2019年 4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其确认,提取的销售记录中,13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等涉假产品的销售金额共计30777590.5元。

经揭阳市揭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半成品、原料等总价价值为1517318元。

 

二、办案经历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某,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为当事人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悔罪,预缴罚金,加上自首情节,律师做有罪罪轻辩护,以争取最低量刑。

 

辩护思路

(一)关于事实方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二)关于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从侦查阶段开始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希望法院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余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办案心得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作为辩护人,应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悔罪,并在法院审判阶段预缴罚金,以争取最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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