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起曹某明、崔某章、崔某东合伙对外放贷牟利。2013年三人纠集薄某东、曹某伟等人,在某某县城等地以辱骂、滋扰、跟随、非法拘禁等手段索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犯罪团伙。至2016年实施寻衅滋事11起,非法拘禁6起、妨害作证暨帮助伪造证据犯罪1起。
二、办案过程
在侦查阶段,本案被定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移送起诉阶段,各辩护律师纷纷提供书面意见,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论述本案不应当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检察机关认真听取并采信辩护律师的意见,该案起诉书将该团伙定为恶势力,去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三、辩护思路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在司法界素有争议。本案将辩护重点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是辩护成功的关键。
四、办案结果
起诉阶段去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五、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应当做好做实辩护的关键环节,批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庭审环节,每个环节做实做细,充分发表意见,争取办案机关听取意见,及时利用刑事政策和指导案件,才有可能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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