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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瀛动力刑辩团队张俞律师为其辩护获数罪并罚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09-12 19:14:45 浏览:445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5年,丁某伟为找到被害人万某某要债,委托刘某某打探万某某的信息,并许诺信息真实付2万元好处费。2015年10月9日,刘某某将万某某有关信息提供给丁某伟。当日下午,丁某伟纠集赵某、刘某某等人驾驶轿车至无锡市找到万某某并于当晚将万某某带回盐城。

次日凌晨,丁某伟等人将被害人万某某带至刘某某经营的“xx沐浴”,刘某某安排好包厢后离开。后丁某伟纠集刘某、沙某在该浴城包厢内看守万某某,逼万联系亲友借钱。期间,丁某伟、刘某、沙某采取拳打脚踢、罚站、穿女性衣服、限制其睡眠时间等方式对万某某实施殴打、虐待、侮辱。

同年11月3日,赵某受丁某伟指使,以每月租金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租了一民房,后丁某伟将被害人万某某转移至该出租屋继续关押。期间,丁某伟、沙某、刘某等人采取拳打脚踢、罚跪、罚站、用棍子、电线等工具抽打、逼其喝尿、手淫等方式对万实施殴打、虐待、侮辱。赵某为丁某伟等人烧饭。

沈某兰明知丁某伟等人非法拘禁万某某,仍多次到某某沐浴、出租房向万要债,并殴打万,帮助丁某伟烧饭。

2016年2月1日中午,万某某趁看管其的刘某不注意,从西房窗户爬出,后摔倒在一楼住户院内水泥地面上。丁某伟等人随即至楼下将万抱至出租房内,期间用三七片、膏药等物对万进行救治,直到凌晨六时左右,发现万无呼吸、心跳较弱,拨打120将万送至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经急诊医生检查,发现万已死亡。

丁某伟躲藏在王某某家,并将随身携带的1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在王某某家中,后丁某伟投案自首,其藏在王某某家中的毒品被公安人员查获。

二、办案过程

本案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起点刑十年以上,丁某伟虽投案自首,但另两个看管人员没有自首,丁某伟是第一被告,该罪刑不会低于十年。但非法持有毒品案疑点较多,证据存在较多问题,辩护人以此为突破口,使全案得到较好的结果。

三、辩护思路

1、鉴定的检材与扣押进描述不一致,无法保证扣押物与检材的同一性。2、本案没有称量笔录和称量照片,不知产称量工具是否检验合格,是否为净重。第一次庭审后,公诉机关补充称量录像,但录像显示,称量时有物证袋,并不是净重。庭后与法庭沟通时,承办人物证袋能有多重,辩护人指出本案甲基苯丙胺为10.3克,物证袋超过0.4克则丁某伟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就不能成立,最终丁某伟数罪并罚与同案犯量刑大体相近,获得轻判。

四、办案结果

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辩护人可以发力的前提是在庭前与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并协助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万某某家属人民币180万,免除相关债务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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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瀛动力刑辩团队张俞律师为其辩护获数罪并罚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09-12 19:14:45 浏览:4452次

一、案情简介

2015年,丁某伟为找到被害人万某某要债,委托刘某某打探万某某的信息,并许诺信息真实付2万元好处费。2015年10月9日,刘某某将万某某有关信息提供给丁某伟。当日下午,丁某伟纠集赵某、刘某某等人驾驶轿车至无锡市找到万某某并于当晚将万某某带回盐城。

次日凌晨,丁某伟等人将被害人万某某带至刘某某经营的“xx沐浴”,刘某某安排好包厢后离开。后丁某伟纠集刘某、沙某在该浴城包厢内看守万某某,逼万联系亲友借钱。期间,丁某伟、刘某、沙某采取拳打脚踢、罚站、穿女性衣服、限制其睡眠时间等方式对万某某实施殴打、虐待、侮辱。

同年11月3日,赵某受丁某伟指使,以每月租金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租了一民房,后丁某伟将被害人万某某转移至该出租屋继续关押。期间,丁某伟、沙某、刘某等人采取拳打脚踢、罚跪、罚站、用棍子、电线等工具抽打、逼其喝尿、手淫等方式对万实施殴打、虐待、侮辱。赵某为丁某伟等人烧饭。

沈某兰明知丁某伟等人非法拘禁万某某,仍多次到某某沐浴、出租房向万要债,并殴打万,帮助丁某伟烧饭。

2016年2月1日中午,万某某趁看管其的刘某不注意,从西房窗户爬出,后摔倒在一楼住户院内水泥地面上。丁某伟等人随即至楼下将万抱至出租房内,期间用三七片、膏药等物对万进行救治,直到凌晨六时左右,发现万无呼吸、心跳较弱,拨打120将万送至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经急诊医生检查,发现万已死亡。

丁某伟躲藏在王某某家,并将随身携带的1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在王某某家中,后丁某伟投案自首,其藏在王某某家中的毒品被公安人员查获。

二、办案过程

本案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起点刑十年以上,丁某伟虽投案自首,但另两个看管人员没有自首,丁某伟是第一被告,该罪刑不会低于十年。但非法持有毒品案疑点较多,证据存在较多问题,辩护人以此为突破口,使全案得到较好的结果。

三、辩护思路

1、鉴定的检材与扣押进描述不一致,无法保证扣押物与检材的同一性。2、本案没有称量笔录和称量照片,不知产称量工具是否检验合格,是否为净重。第一次庭审后,公诉机关补充称量录像,但录像显示,称量时有物证袋,并不是净重。庭后与法庭沟通时,承办人物证袋能有多重,辩护人指出本案甲基苯丙胺为10.3克,物证袋超过0.4克则丁某伟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就不能成立,最终丁某伟数罪并罚与同案犯量刑大体相近,获得轻判。

四、办案结果

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辩护人可以发力的前提是在庭前与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并协助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万某某家属人民币180万,免除相关债务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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