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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牟均发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11-19 14:11:08 浏览:298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至2017年宋某所在的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勒索张某等36名被害人共计208万余元,其中未遂27万余元;骗取银某等10名被害人73万余元,其中,未遂0.8万元;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邓某、李某。

L公司、G公司以王小虎犯罪集团相同的套路模式实施“套路贷”,共同对被害人李某、赵某、邓某、实施诈骗。被告人宋某与刘某、但某、颜某以个人名义按照上述套路模式实施“套路贷”,对被害人邹某、蔡某、何某实施诈骗。

二、办案过程

积极会见当事人,承办律师多次主动与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本案组织结构松散,未形成犯罪集团,本案各被告人之间并未纠集在一起,并且未达到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2、被告人宋某在指控的事实中未直接事实敲诈勒索的行为;

3、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被敲诈勒索,案发前,刘某已通过民事诉讼拿回损失的钱款,因此不应将所涉金额计入犯罪金额;

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宋某参与的诈骗事实,仅是独立的诈骗行为,不应作为恶势力集团内的犯罪行为。

综合上述,对宋某予以判处较轻的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5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尽早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认真分析案卷材料,梳理整个案件材料的法律关系,制作阅卷笔录,书写质证意见,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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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牟均发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11-19 14:11:08 浏览:2988次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至2017年宋某所在的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勒索张某等36名被害人共计208万余元,其中未遂27万余元;骗取银某等10名被害人73万余元,其中,未遂0.8万元;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邓某、李某。

L公司、G公司以王小虎犯罪集团相同的套路模式实施“套路贷”,共同对被害人李某、赵某、邓某、实施诈骗。被告人宋某与刘某、但某、颜某以个人名义按照上述套路模式实施“套路贷”,对被害人邹某、蔡某、何某实施诈骗。

二、办案过程

积极会见当事人,承办律师多次主动与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本案组织结构松散,未形成犯罪集团,本案各被告人之间并未纠集在一起,并且未达到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2、被告人宋某在指控的事实中未直接事实敲诈勒索的行为;

3、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被敲诈勒索,案发前,刘某已通过民事诉讼拿回损失的钱款,因此不应将所涉金额计入犯罪金额;

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宋某参与的诈骗事实,仅是独立的诈骗行为,不应作为恶势力集团内的犯罪行为。

综合上述,对宋某予以判处较轻的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5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尽早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认真分析案卷材料,梳理整个案件材料的法律关系,制作阅卷笔录,书写质证意见,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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