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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2-01-12 14:04:21 浏览:591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一、关于合同诈骗。2011年9月至2013年1月,刘某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某米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名义与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某工贸有限公司等被害单位及郑某、王某等被害人签订购买稻谷、大米的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支付少量货款的方法拖延时间,在被害单位、被害人催讨货款后,以空头支票、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等予以搪塞,骗取被害单位、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9月,刘某与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大米购销合同,在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236万余元,后某米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归还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3万元。2、2011年10月,刘某与郑某达成大米购销协议,在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92万余元。3、2012年4月,刘某与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大米购销合同,在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86万余元。4、2012年4月,刘某与王某签订大米购销合同,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28万元。5、2012年12月,刘某与某米业有限公司签订粮食购销合同,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24万余元。6、2013年1月,刘某与张某某达成大米购销协议,在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34万余元。

二、关于诈骗。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刘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施某某、章某、张某某钱款共计9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刘某隐瞒其欠李某某钱款的真相,以做生意获利后归还施某某欠款为诱饵,让施某某先后两次垫付货款共计100万元至李某某账户,用于购买稻谷及归还本人欠款等,后在施某某的要求下归还钱款40万元,实际骗取施某某钱款60万元。2、2013年3月,刘某虚构唐某某同意担保的事实,采用冒充唐某某签名的方法,以借为名,骗取章某、张某某钱款30万元。

三、关于信用卡诈骗。2007年2月至2010年11月,刘某先后向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工商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透支本金共计15万余元,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

具体分述如下:1、2007年2月,刘某向民生银行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至2013年1月透支本金共计2万余元。2、2007年3月,刘某使用其妹妹刘某的身份证向招商银行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至2013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2万余元。3、2007年6月,刘某向平安银行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至2012年10月透支本金共计4万余元。4、2007年10月,刘某使用其妻子徐某某的身份证向平安银行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至2013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1万余元。5、2009年4月,刘某使用其妻子徐某某的身份证向上海银行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至2012年9月透支本金共计1万余元。6、2010年11月,刘某向工商银行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至2013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3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分析相关的案件情况,对案件事实认定、罪名认定等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制定适合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在一审裁判认定的罪名和量刑上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货款支付困难是因为资金链断裂,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空头支票是一种信用担保形式和结算模式,未伪造商业承兑汇票。

2、被告人与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236万余元的债务纠纷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应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被告人向施某某提供了200万元的房产抵押担保,与某工贸有限公司86万余元的债务不应计入合同诈骗数额。

4、关于诈骗罪,被告人与施某某合作共同向李某某购买稻谷,双方约定由施某某向李某某预付货款,由其向施某某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其并未让李某某扣押部分货款以抵销其个人欠款。被告人向章某、张某某借款,唐某某是同意担保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5、原判认定被告人骗取林某某的钱款,并以此作为量刑情节,无事实依据。

6、被告人与相关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系长期合作关系,拖欠货款只是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办案结果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XX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普刑初字第XXX号

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赃款应依法追缴后发还各被害单位、被害人及各家银行。

五、办案心得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论是处在哪个阶段,一审还是二审,办案都一定积极、认真,要有责任感,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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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2-01-12 14:04:21 浏览:5910次

一、案情简介

一、关于合同诈骗。2011年9月至2013年1月,刘某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某米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名义与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某工贸有限公司等被害单位及郑某、王某等被害人签订购买稻谷、大米的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支付少量货款的方法拖延时间,在被害单位、被害人催讨货款后,以空头支票、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等予以搪塞,骗取被害单位、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9月,刘某与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大米购销合同,在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236万余元,后某米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归还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3万元。2、2011年10月,刘某与郑某达成大米购销协议,在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92万余元。3、2012年4月,刘某与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大米购销合同,在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86万余元。4、2012年4月,刘某与王某签订大米购销合同,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28万元。5、2012年12月,刘某与某米业有限公司签订粮食购销合同,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24万余元。6、2013年1月,刘某与张某某达成大米购销协议,在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34万余元。

二、关于诈骗。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刘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施某某、章某、张某某钱款共计9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刘某隐瞒其欠李某某钱款的真相,以做生意获利后归还施某某欠款为诱饵,让施某某先后两次垫付货款共计100万元至李某某账户,用于购买稻谷及归还本人欠款等,后在施某某的要求下归还钱款40万元,实际骗取施某某钱款60万元。2、2013年3月,刘某虚构唐某某同意担保的事实,采用冒充唐某某签名的方法,以借为名,骗取章某、张某某钱款30万元。

三、关于信用卡诈骗。2007年2月至2010年11月,刘某先后向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工商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透支本金共计15万余元,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

具体分述如下:1、2007年2月,刘某向民生银行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至2013年1月透支本金共计2万余元。2、2007年3月,刘某使用其妹妹刘某的身份证向招商银行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至2013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2万余元。3、2007年6月,刘某向平安银行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至2012年10月透支本金共计4万余元。4、2007年10月,刘某使用其妻子徐某某的身份证向平安银行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至2013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1万余元。5、2009年4月,刘某使用其妻子徐某某的身份证向上海银行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至2012年9月透支本金共计1万余元。6、2010年11月,刘某向工商银行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至2013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3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陆凤阳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分析相关的案件情况,对案件事实认定、罪名认定等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制定适合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在一审裁判认定的罪名和量刑上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货款支付困难是因为资金链断裂,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空头支票是一种信用担保形式和结算模式,未伪造商业承兑汇票。

2、被告人与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236万余元的债务纠纷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应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被告人向施某某提供了200万元的房产抵押担保,与某工贸有限公司86万余元的债务不应计入合同诈骗数额。

4、关于诈骗罪,被告人与施某某合作共同向李某某购买稻谷,双方约定由施某某向李某某预付货款,由其向施某某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其并未让李某某扣押部分货款以抵销其个人欠款。被告人向章某、张某某借款,唐某某是同意担保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5、原判认定被告人骗取林某某的钱款,并以此作为量刑情节,无事实依据。

6、被告人与相关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系长期合作关系,拖欠货款只是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办案结果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XX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普刑初字第XXX号

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赃款应依法追缴后发还各被害单位、被害人及各家银行。

五、办案心得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论是处在哪个阶段,一审还是二审,办案都一定积极、认真,要有责任感,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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