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从广州进购了一批“耐克(NIKE)”、“阿迪达斯(adidas)”的品牌服装,在昆明市某区商铺进行销售。2018年7月6日,民警在商铺现场查获耐克(NIKE)商标服装共计1280件,阿迪达斯(adidas)商标服装共计1179件。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代理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昆明某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为商品价值490650元人民币。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黄某某对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是对指控事实中关于涉案物品的价值有异议,认为鉴定价值过高。希望从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对黄某某所犯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属于,请求法庭减轻、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无再犯可能;4、被告人愿意主动缴纳,被告人身体状况较差,有五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母亲照顾,第五子系早产儿,于2017年3月1日出生,出生时具有多种病症,急需母亲的照料。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适用。
四、办案结果
1.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45325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清);
2.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五、办案心得
律师必须全情投入,用自己的态度来穷尽每一次机会,全方位、多领域、多角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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