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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业有限公司、太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辩中心主任何雪峰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2-03-25 11:49:12 浏览:5094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税务登记办理在昆明市某区某药业有限公司与A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虚假交易,由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某公司,某公司支付发票上对应的金额款项给A公司,但两家公司之间并无真实货物交易。其后A公司扣除9%手续费,将货款(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个人账户)回流至时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太某的个人账户,其后被告人太某将相关款项回流至某公司。经查实,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虚开23份增值税发票共计金额人民币1752041.11元;涉及税额人民币297846.99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049888.1元,所开虚假增值税发票全部已被被告单位抵扣税款;被告人太某直接负责上述虚开发票事项。2017年11月被告单位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自行补缴了增值税税款人民币297846.99元。

二、办案过程

被告单位、被告人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没有异议。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在2017年通过自查行为发现公司具有增值税抵扣不实的情况,于2017年10月补缴了税款297846.99元,该增值税抵扣和转出补缴的过程全部系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太某自行完成的行为,被告单位在案发前自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未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被告人太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太某具有免除处罚的条件。被告单位自成立以来,是本地的纳税大户,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四、办案结果

1、被告单位云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2、被告人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办案心得 

看着简单的虚开发票犯罪,却有无数的细节差异在其中。只能靠专业去抽丝剥茧,认真梳理,精细化辩护,以求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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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药业有限公司、太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辩中心主任何雪峰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2-03-25 11:49:12 浏览:5094次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税务登记办理在昆明市某区某药业有限公司与A药业有限公司进行虚假交易,由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某公司,某公司支付发票上对应的金额款项给A公司,但两家公司之间并无真实货物交易。其后A公司扣除9%手续费,将货款(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个人账户)回流至时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太某的个人账户,其后被告人太某将相关款项回流至某公司。经查实,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虚开23份增值税发票共计金额人民币1752041.11元;涉及税额人民币297846.99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049888.1元,所开虚假增值税发票全部已被被告单位抵扣税款;被告人太某直接负责上述虚开发票事项。2017年11月被告单位云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自行补缴了增值税税款人民币297846.99元。

二、办案过程

被告单位、被告人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没有异议。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在2017年通过自查行为发现公司具有增值税抵扣不实的情况,于2017年10月补缴了税款297846.99元,该增值税抵扣和转出补缴的过程全部系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太某自行完成的行为,被告单位在案发前自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未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被告人太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太某具有免除处罚的条件。被告单位自成立以来,是本地的纳税大户,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四、办案结果

1、被告单位云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2、被告人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办案心得 

看着简单的虚开发票犯罪,却有无数的细节差异在其中。只能靠专业去抽丝剥茧,认真梳理,精细化辩护,以求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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