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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私藏枪支弹药罪,李前飞刑辩团队为其辩护,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2-11-25 15:07:16 浏览:625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私藏枪支弹药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军用子弹鉴定;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鉴定结论的质证;子弹危险性;主观故意

封面语:Y某涉嫌私藏枪支弹药罪,李前飞刑辩团队介入后提出涉案子弹是否属于军用子弹鉴定结果不明,且子弹失效时间无法确定,最终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Y某1972年12月至1985年1月期间于某炮兵团当兵,1978年任指挥连有线电排排长时将用于新兵实弹射击训练使用的制式步枪、手枪子弹私自藏匿,并在1985年1月份退役转业后将制式子弹带回家中。1985年至2016年期间, Y某多次转移子弹,将子弹藏匿于居住的县社巷、县院家属区、某小区家中。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弹其中14枚为五六式步枪弹,29枚为五一式手枪弹。当事人Y某因涉嫌私藏弹药一案,被当地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该案委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前飞刑辩团队为Y某进行辩护。

2020年8月9日,李前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Y某沟通案情

李前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Y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前飞律师多次联系Y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李前飞律师具有多年部队工作经验,而本案恰好涉及军用子弹鉴定。在阅卷过程中,李前飞律师敏锐地察觉到案涉弹药的鉴定意见存在大量疑问,根本无法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团队成员以此为突破口,通过反复研究军用弹药鉴定相关资料、咨询弹药设计的专业人员、查阅弹药储存的规范文件等途径,深入探究军用弹药的证明标准以及储藏条件、寿命等专业知识。

3、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提出意见

 

李前飞团队律师经反复讨论后一致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报告对于弹药定性、寿命、社会危险性等问题均无法证实的结论,并进行了充分论证。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并前往向检察院提出了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办案思路

第一,当前鉴定方式,不能证明涉案子弹属于军用子弹。

根据季峻、张晓军2005年发表在《江苏警官学员学报》中的论文《军用子弹的鉴定》,鉴定弹药是否为军用子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鉴定:

(一)检验子弹外观外形。首先,具有危险性的军用子弹需要具备弹头、弹壳、底火这三项最重要的部件;其次如果这三部分从外观上存在瑕疵,并且下次已经影响到了子弹的正常使用,就是不合格的子弹。本案中涉案子弹,均已严重锈蚀,根本无法作为弹药被击发,不应当被认定为合格的子弹。

(二)测量各部位尺寸。检验一枚子弹是否属于军用子弹,需要测量子弹的全形长度、各部位长度、直径、底火装入的深度,还有弹壳底槽直径,弹壳底缘厚度,弹头各部位弧形部高度等。这些参数必须完全符合我国规定的军用制式子弹参数,才能被认定为合格的子弹,而鉴定报告中并未对涉案子弹的参数进行测量。

(三)检查弹头、弹壳结合紧密性。每一种军用子弹均有其规定的拔弹力,只有确定子弹的拔弹力,保证弹头与弹壳之间是紧密结合的,才能证明子弹中的发射药仍然有效。该批涉案子弹常年储存在室外,很有可能因弹壳和弹头之间松动导致内置发射药早就失效甚至已经从弹壳中漏出。没有进行过任何关于拔弹力的检测,无法证实该批子弹为军用子弹。

(四)称量子弹重量。每一颗军用子弹都有对应的重量数值,鉴定报告中没有对涉案子弹进行称重,就无法保证涉案子弹中的内置发射药仍然有效,更无法证明该批涉案子弹为军用子弹。

(五)检查子弹标识。每一枚军用子弹底缘上都会刻有一圈对应的制造标志,内容为弹厂代号和制造年份。上方压印弹厂代号,下方压印制造年份。鉴定报告没有对该批涉案子弹底缘上的制造标志进行检验,无法确定该批子弹是否为军用子弹。

第二,当事人将涉案子弹常年储藏在空调外机处,本意是降低该批子弹的危险性。

众所周知,子弹的储藏标准非常严格,需要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而涉案子弹一直储藏在空调外机下,被日晒雨淋,当事人的本意也是丢弃子弹,放任其损坏,而非私藏子弹以方便自己使用。其行为反映出其主动降低子弹社会危害性的心理,表明其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意图,

第三,涉案子弹严重损坏,并不能确定子弹具体的失效时间。

涉案子弹因储藏条件恶劣,严重锈蚀,根本无法通过检验来确定子弹是否失效以及失效的具体时间。私藏弹药属于一种持续行为,从取得弹药开始直到弹药失去危险性终止。自当事人从部队退伍回家,该批子弹的储藏条件一直不符合规定的储藏条件。通过常理推断,该批涉案子弹有极大可能在2010年之前就已经失效,不能排除该案已经超过10年追诉时效的可能性。

 

、办案结果

通过提交逻辑严谨、论证专业的法律文书,并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交流,检察官最终充分采纳了李前飞律师的不起诉意见,做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1、分析证据,多元发展,力求比鉴定人更细致、更专业。坚持多元发展,不断在相关专业领域钻研,能够在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帮助律师更好地抓住案件的核心要点。通过多方面的调研学习,坚持对证据“死磕”的态度,对鉴定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专业质疑,才能更好地在专业领域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

2、深度剖析,抓住细节,争取替当事人说出心声。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最重要的一个抓手就是案卷材料,而律师不仅要看到的案卷中显而易见的证据材料,更需要抓住其中的细节,深度剖析其背后的事实。本案辩护律师,抓住“子弹被放置在空调外机处”这一细节,剖析出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图。把握案件大局的同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每一个具体案件。

3、立足事实,依据法律,坚持与承办检察官良性互动。有效辩护不仅在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更在于庭前的有效沟通。控辩双方的目的都在于将案件办好,使得无罪之人不受处罚、有罪之人罚当其罪。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在固定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让检察官与律师双方的目光不断在证据和法律之间来回穿梭并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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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私藏枪支弹药罪,李前飞刑辩团队为其辩护,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2-11-25 15:07:16 浏览:6252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私藏枪支弹药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军用子弹鉴定;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鉴定结论的质证;子弹危险性;主观故意

封面语:Y某涉嫌私藏枪支弹药罪,李前飞刑辩团队介入后提出涉案子弹是否属于军用子弹鉴定结果不明,且子弹失效时间无法确定,最终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Y某1972年12月至1985年1月期间于某炮兵团当兵,1978年任指挥连有线电排排长时将用于新兵实弹射击训练使用的制式步枪、手枪子弹私自藏匿,并在1985年1月份退役转业后将制式子弹带回家中。1985年至2016年期间, Y某多次转移子弹,将子弹藏匿于居住的县社巷、县院家属区、某小区家中。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弹其中14枚为五六式步枪弹,29枚为五一式手枪弹。当事人Y某因涉嫌私藏弹药一案,被当地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该案委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前飞刑辩团队为Y某进行辩护。

2020年8月9日,李前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Y某沟通案情

李前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Y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前飞律师多次联系Y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李前飞律师具有多年部队工作经验,而本案恰好涉及军用子弹鉴定。在阅卷过程中,李前飞律师敏锐地察觉到案涉弹药的鉴定意见存在大量疑问,根本无法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团队成员以此为突破口,通过反复研究军用弹药鉴定相关资料、咨询弹药设计的专业人员、查阅弹药储存的规范文件等途径,深入探究军用弹药的证明标准以及储藏条件、寿命等专业知识。

3、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提出意见

 

李前飞团队律师经反复讨论后一致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报告对于弹药定性、寿命、社会危险性等问题均无法证实的结论,并进行了充分论证。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并前往向检察院提出了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办案思路

第一,当前鉴定方式,不能证明涉案子弹属于军用子弹。

根据季峻、张晓军2005年发表在《江苏警官学员学报》中的论文《军用子弹的鉴定》,鉴定弹药是否为军用子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鉴定:

(一)检验子弹外观外形。首先,具有危险性的军用子弹需要具备弹头、弹壳、底火这三项最重要的部件;其次如果这三部分从外观上存在瑕疵,并且下次已经影响到了子弹的正常使用,就是不合格的子弹。本案中涉案子弹,均已严重锈蚀,根本无法作为弹药被击发,不应当被认定为合格的子弹。

(二)测量各部位尺寸。检验一枚子弹是否属于军用子弹,需要测量子弹的全形长度、各部位长度、直径、底火装入的深度,还有弹壳底槽直径,弹壳底缘厚度,弹头各部位弧形部高度等。这些参数必须完全符合我国规定的军用制式子弹参数,才能被认定为合格的子弹,而鉴定报告中并未对涉案子弹的参数进行测量。

(三)检查弹头、弹壳结合紧密性。每一种军用子弹均有其规定的拔弹力,只有确定子弹的拔弹力,保证弹头与弹壳之间是紧密结合的,才能证明子弹中的发射药仍然有效。该批涉案子弹常年储存在室外,很有可能因弹壳和弹头之间松动导致内置发射药早就失效甚至已经从弹壳中漏出。没有进行过任何关于拔弹力的检测,无法证实该批子弹为军用子弹。

(四)称量子弹重量。每一颗军用子弹都有对应的重量数值,鉴定报告中没有对涉案子弹进行称重,就无法保证涉案子弹中的内置发射药仍然有效,更无法证明该批涉案子弹为军用子弹。

(五)检查子弹标识。每一枚军用子弹底缘上都会刻有一圈对应的制造标志,内容为弹厂代号和制造年份。上方压印弹厂代号,下方压印制造年份。鉴定报告没有对该批涉案子弹底缘上的制造标志进行检验,无法确定该批子弹是否为军用子弹。

第二,当事人将涉案子弹常年储藏在空调外机处,本意是降低该批子弹的危险性。

众所周知,子弹的储藏标准非常严格,需要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而涉案子弹一直储藏在空调外机下,被日晒雨淋,当事人的本意也是丢弃子弹,放任其损坏,而非私藏子弹以方便自己使用。其行为反映出其主动降低子弹社会危害性的心理,表明其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意图,

第三,涉案子弹严重损坏,并不能确定子弹具体的失效时间。

涉案子弹因储藏条件恶劣,严重锈蚀,根本无法通过检验来确定子弹是否失效以及失效的具体时间。私藏弹药属于一种持续行为,从取得弹药开始直到弹药失去危险性终止。自当事人从部队退伍回家,该批子弹的储藏条件一直不符合规定的储藏条件。通过常理推断,该批涉案子弹有极大可能在2010年之前就已经失效,不能排除该案已经超过10年追诉时效的可能性。

 

、办案结果

通过提交逻辑严谨、论证专业的法律文书,并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交流,检察官最终充分采纳了李前飞律师的不起诉意见,做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1、分析证据,多元发展,力求比鉴定人更细致、更专业。坚持多元发展,不断在相关专业领域钻研,能够在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帮助律师更好地抓住案件的核心要点。通过多方面的调研学习,坚持对证据“死磕”的态度,对鉴定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专业质疑,才能更好地在专业领域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

2、深度剖析,抓住细节,争取替当事人说出心声。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最重要的一个抓手就是案卷材料,而律师不仅要看到的案卷中显而易见的证据材料,更需要抓住其中的细节,深度剖析其背后的事实。本案辩护律师,抓住“子弹被放置在空调外机处”这一细节,剖析出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图。把握案件大局的同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每一个具体案件。

3、立足事实,依据法律,坚持与承办检察官良性互动。有效辩护不仅在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更在于庭前的有效沟通。控辩双方的目的都在于将案件办好,使得无罪之人不受处罚、有罪之人罚当其罪。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在固定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让检察官与律师双方的目光不断在证据和法律之间来回穿梭并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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