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从沈阳市的被告人刘某某处购进假冒阿迪达斯、boys、耐克等品牌鞋,销售给齐齐哈尔市王某,违法数额较大。
二、办案过程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与被告人进行沟通了解案情,通过认真阅读卷宗,确定辩护思路。
三、辩护思路
违法所得额为犯罪金额,部分商品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小,减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减轻。
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脏,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减轻。
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应当酌定从轻。
被告人符合的法律规定,建议量刑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灵活的司法措施,应当从宽处罚。
四、办案结果
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人民币六万元。
五、律师心得
案发后,当事人要及时托律师,律师早介入,了解案情更深入,对案件的整体把握更精准,辩护意见针对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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