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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李晓明律师团队依法辩护,检察机关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2-12-28 10:15:53 浏览:350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游乐场保安部负责人。2012年某日夜晚,刘某接到保安部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在游乐场内非营业区有人喝酒闹事,工作人员劝离未果。刘某亲自到现场劝离,仍未果,并遭到辱骂。刘某找到游乐场老板,老板及同行的朋友分别派人到案发现场,后双方发生斗殴。在游乐场喝酒一方被打伤住院,第二天刘某代表游乐场到医院看望伤者,双方达成谅解,游乐场主动赔偿伤者5万元医药费。

2022年当地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行动中发现该起聚众斗殴行为,将刘某以聚众斗殴罪进行刑事拘留。经过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李晓明律师团队积极辩护,刘某在被刑事拘留后第37天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二、办案过程

刘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家属来到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李晓明律师为刘某进行辩护。

李晓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刘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刘某,与刘某沟通案情,发现重要线索

李晓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刘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经过与刘某的沟通,律师发现刘某在案发当晚并未参与动手打人,其行为应当评价为职务行为。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和调查取证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刘某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鉴于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法律意见简略如下):

1、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

根据刘某陈述,案发当天被害人违反游乐场的管理规定,在夜间闭园的情况下,自行到游乐场内非营业区喝酒闹事,工作人员二次劝离未果。工作人员和参与斗殴的人员第三次到案发现场时,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斗殴行为。可以说,被害人违反游乐场管理规定,在非营业区域内喝酒闹事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2、刘某在案发现场的劝离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并且刘某并未参与现场斗殴,因此不应当构成聚众斗殴犯罪。

刘某在本案中,既不属于首要分子(或者纠集者),也没有参与动手殴打被害人,故无论从何种角度,刘某的行为仅能评价为职务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聚众斗殴犯罪。

3、本案的追诉时效问题

本案发生在2012年,即使当年构成聚众斗殴犯罪,也有可能因为时效问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刘某在被害人住院后,代表游乐场赔偿被害人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结合以上事实,辩护人提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建议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1、重视调查取证工作

辩护人在与刘某多次沟通之后,了解到证人朱某能够证实案发当晚刘某在现场并未参与斗殴,因该事实涉及到刘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行为,故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建议公安机关办案人向证人朱某调查核实该事实,后公安机关接受律师的建议,对朱某进行调查取证。

2、通过可视化手段还原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

本案虽然经过10年期间,但案发现场仍然保留原有的状态,且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能够证实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过错,故辩护人将案发现场的航拍图分别提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用以说明被害人在游乐场非营业区喝酒已经违反管理规定,刘某对其劝离系合法的职务行为。

3、坚定刘某的信心

本案系扫黑除恶行动中发现的案件,刘某等人被关押到看守所的时候是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嫌疑人进行区别对待的,为此刘某思想压力非常大。辩护人在与刘某多次沟通中,得知刘某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无任何瓜葛,此次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也未参与动手打人。经过辩护人的分析说明,坚定刘某的信心,使其能够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人提讯时如实稳定陈述案发当年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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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李晓明律师团队依法辩护,检察机关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2-12-28 10:15:53 浏览:3506次

一、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游乐场保安部负责人。2012年某日夜晚,刘某接到保安部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在游乐场内非营业区有人喝酒闹事,工作人员劝离未果。刘某亲自到现场劝离,仍未果,并遭到辱骂。刘某找到游乐场老板,老板及同行的朋友分别派人到案发现场,后双方发生斗殴。在游乐场喝酒一方被打伤住院,第二天刘某代表游乐场到医院看望伤者,双方达成谅解,游乐场主动赔偿伤者5万元医药费。

2022年当地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行动中发现该起聚众斗殴行为,将刘某以聚众斗殴罪进行刑事拘留。经过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李晓明律师团队积极辩护,刘某在被刑事拘留后第37天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二、办案过程

刘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家属来到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李晓明律师为刘某进行辩护。

李晓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刘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刘某,与刘某沟通案情,发现重要线索

李晓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刘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经过与刘某的沟通,律师发现刘某在案发当晚并未参与动手打人,其行为应当评价为职务行为。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和调查取证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刘某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鉴于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法律意见简略如下):

1、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

根据刘某陈述,案发当天被害人违反游乐场的管理规定,在夜间闭园的情况下,自行到游乐场内非营业区喝酒闹事,工作人员二次劝离未果。工作人员和参与斗殴的人员第三次到案发现场时,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斗殴行为。可以说,被害人违反游乐场管理规定,在非营业区域内喝酒闹事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2、刘某在案发现场的劝离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并且刘某并未参与现场斗殴,因此不应当构成聚众斗殴犯罪。

刘某在本案中,既不属于首要分子(或者纠集者),也没有参与动手殴打被害人,故无论从何种角度,刘某的行为仅能评价为职务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聚众斗殴犯罪。

3、本案的追诉时效问题

本案发生在2012年,即使当年构成聚众斗殴犯罪,也有可能因为时效问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刘某在被害人住院后,代表游乐场赔偿被害人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结合以上事实,辩护人提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建议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1、重视调查取证工作

辩护人在与刘某多次沟通之后,了解到证人朱某能够证实案发当晚刘某在现场并未参与斗殴,因该事实涉及到刘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行为,故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建议公安机关办案人向证人朱某调查核实该事实,后公安机关接受律师的建议,对朱某进行调查取证。

2、通过可视化手段还原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

本案虽然经过10年期间,但案发现场仍然保留原有的状态,且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能够证实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过错,故辩护人将案发现场的航拍图分别提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用以说明被害人在游乐场非营业区喝酒已经违反管理规定,刘某对其劝离系合法的职务行为。

3、坚定刘某的信心

本案系扫黑除恶行动中发现的案件,刘某等人被关押到看守所的时候是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嫌疑人进行区别对待的,为此刘某思想压力非常大。辩护人在与刘某多次沟通中,得知刘某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无任何瓜葛,此次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也未参与动手打人。经过辩护人的分析说明,坚定刘某的信心,使其能够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人提讯时如实稳定陈述案发当年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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