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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泽鉴刑辩团队王盼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3-01-05 16:35:39 浏览:399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破坏生产经营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认罪认罚后相对不起诉;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被害人是谁;管辖是否正确;损失问题

封面语:Y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泽鉴刑辩团队王盼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存在的问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Y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3 日,浙江YH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YH公司) 通过网络平台雇佣驾驶员李某、宁某为其运送从广州 A公司承接的两车货物。Y某作为李某、宁某的老板,为向A公司施压,解决A公司的另一承运人B物流公司与Y某的运费纠纷,指使李某、宁某于 2021 年1月 14 日将承接的货物扣押在江西赣州。经过三天,Y某才得知该批货物与B公司无关。后经协商,Y某于同年1月26日、27日才让驾驶员将货物送往目的地。YH物流因迟延运货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直接损失323254.5万元。

三、办案过程

Y某来到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委托泽鉴所刑辩中心王盼律师为Y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王盼律师迅速开展辩护工作。

1.通过阅卷,并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发现案件问题。

接受委托时,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王盼律师第一时间申请阅卷,在通读案卷后,又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发现本案存在诸多问题。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王盼律师迅速组织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官就案件疑点展开沟通。

王盼律师发现案件疑点后,就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Y某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  

破坏生产经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意图通过破坏设备而达到其怠工、停工不劳动的目的,与泄愤、报复的目的具有相同质性。

1.本案中Y某扣押货物是为了催讨被拖欠的运费,Y某的主观方面是误以为自己是合法行使自己的留置权。

2.Y某扣押两车货并非因泄愤报复而阻碍YH公司的生产经营。

催讨运费是Y某扣车的初衷,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完全不同。且扣车行为与泄愤报复也不具有相当性。

(二)Y某扣车后三天才知晓YH公司的存在,而本案将YH公司列为被害人有问题。

被扣押的两车货物是YH公司承运的,扣车时Y某对此并不知情。

本案中,Y某公司的两名司机在“货车邦”app接了一条京东的单子,将两车货物从广州运到武汉,并告诉Y某这个货是京东的。(事实上,2020年9月25日之后,B公司就没有再让Y某他们运输广东至武汉线路的货物。)Y某长期没运输这条线路,主观以为被扣押的两车货物仍是京东承包给B公司的,于2021年1月14日扣车。直到2021年1月17日接到派出所调解电话,Y某才知晓被扣的货是YH公司承运的。

(三)如本案YH公司不是被害人,那么贵院就没有本案的管辖权!

本案中,扣车行为发生在江西赣州。如YH不适合被认定为被害人,那金华既不属于行为发生地,也不是结果发生地,就没有管辖权。

(四)扣车行为并未给YH公司造成直接损失。323254元是否为合法的准确的损失?

1、《浙江省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须以直接经济损失或次数为立案条件。

2、本案中,被扣货物是京东委托YH公司承运的,Y某的行为未对YH造成直接经济损失。Y某接到派出所电话后,积极配合,最终于2021年1月22日与B公司达成调解,B公司委托京东先垫付运费。京东因扣车事件罚款YH公司323254.5元,这笔罚金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辩护人在案卷材料中没有看到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本案这种情况下,YH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23254是否是本案正确的经济损失?

(五)Y某与YH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支付了YH公司120万元。已解决了YH公司的担忧(京东公司会追究YH公司的违约责任)

(六)Y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

2021年1月27日18时,Y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积极配合派出所民警工作,在之后的讯问中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拖欠运费引发的民事纠纷,Y某因法律意识薄弱,用了不适当的方法催讨运费。因其扣车那时并未知晓YH公司的存在,而侦查机关将YH公司定为被害人实属错误,建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2〗X号),决定对Y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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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泽鉴刑辩团队王盼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3-01-05 16:35:39 浏览:3997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破坏生产经营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认罪认罚后相对不起诉;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被害人是谁;管辖是否正确;损失问题

封面语:Y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泽鉴刑辩团队王盼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存在的问题,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Y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3 日,浙江YH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YH公司) 通过网络平台雇佣驾驶员李某、宁某为其运送从广州 A公司承接的两车货物。Y某作为李某、宁某的老板,为向A公司施压,解决A公司的另一承运人B物流公司与Y某的运费纠纷,指使李某、宁某于 2021 年1月 14 日将承接的货物扣押在江西赣州。经过三天,Y某才得知该批货物与B公司无关。后经协商,Y某于同年1月26日、27日才让驾驶员将货物送往目的地。YH物流因迟延运货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直接损失323254.5万元。

三、办案过程

Y某来到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委托泽鉴所刑辩中心王盼律师为Y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王盼律师迅速开展辩护工作。

1.通过阅卷,并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发现案件问题。

接受委托时,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王盼律师第一时间申请阅卷,在通读案卷后,又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发现本案存在诸多问题。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王盼律师迅速组织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官就案件疑点展开沟通。

王盼律师发现案件疑点后,就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Y某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  

破坏生产经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意图通过破坏设备而达到其怠工、停工不劳动的目的,与泄愤、报复的目的具有相同质性。

1.本案中Y某扣押货物是为了催讨被拖欠的运费,Y某的主观方面是误以为自己是合法行使自己的留置权。

2.Y某扣押两车货并非因泄愤报复而阻碍YH公司的生产经营。

催讨运费是Y某扣车的初衷,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完全不同。且扣车行为与泄愤报复也不具有相当性。

(二)Y某扣车后三天才知晓YH公司的存在,而本案将YH公司列为被害人有问题。

被扣押的两车货物是YH公司承运的,扣车时Y某对此并不知情。

本案中,Y某公司的两名司机在“货车邦”app接了一条京东的单子,将两车货物从广州运到武汉,并告诉Y某这个货是京东的。(事实上,2020年9月25日之后,B公司就没有再让Y某他们运输广东至武汉线路的货物。)Y某长期没运输这条线路,主观以为被扣押的两车货物仍是京东承包给B公司的,于2021年1月14日扣车。直到2021年1月17日接到派出所调解电话,Y某才知晓被扣的货是YH公司承运的。

(三)如本案YH公司不是被害人,那么贵院就没有本案的管辖权!

本案中,扣车行为发生在江西赣州。如YH不适合被认定为被害人,那金华既不属于行为发生地,也不是结果发生地,就没有管辖权。

(四)扣车行为并未给YH公司造成直接损失。323254元是否为合法的准确的损失?

1、《浙江省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须以直接经济损失或次数为立案条件。

2、本案中,被扣货物是京东委托YH公司承运的,Y某的行为未对YH造成直接经济损失。Y某接到派出所电话后,积极配合,最终于2021年1月22日与B公司达成调解,B公司委托京东先垫付运费。京东因扣车事件罚款YH公司323254.5元,这笔罚金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辩护人在案卷材料中没有看到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本案这种情况下,YH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23254是否是本案正确的经济损失?

(五)Y某与YH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支付了YH公司120万元。已解决了YH公司的担忧(京东公司会追究YH公司的违约责任)

(六)Y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

2021年1月27日18时,Y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积极配合派出所民警工作,在之后的讯问中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拖欠运费引发的民事纠纷,Y某因法律意识薄弱,用了不适当的方法催讨运费。因其扣车那时并未知晓YH公司的存在,而侦查机关将YH公司定为被害人实属错误,建议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2〗X号),决定对Y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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