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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无罪案例:涉嫌合同诈骗2000万元,一审审理中检察机关撤诉, 终获无罪

发布时间:2024-01-15 08:50:06 浏览:165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3号

一、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2000万元提起公诉

20XX年开始,A公司法定代表人G某某、实际股东Z某某与B公司谋划合作开发某建设项目,20XX年,C公司找到G某某、Z某某协商由C公司、A公司、B公司共同以项目公司名义合作开发该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前期费用由C公司以借款形式提供给A公司。

20XX年X月X日,C公司股东L某某向A公司汇款2000万元作为前期资金,A公司开具2000万元的借款借据给C公司,同月,G某某代表A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合作协议书》。20XX年X月X日,G某某、Z某某隐瞒A公司与村委会关系恶化、《合作协议书》已逾期不再生效,且A公司涉及多宗民事诉讼,项目已无法实现的事实,由Z某某代表A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与C公司、B公司按照三方口头协议的内容正式签订《改造合作协议书》。同年X月X日,C公司从其公司银行账户将另外2000万元前期费用汇入A公司的银行账户,G某某代表A公司再次出具借款借据给C公司。

20XX年X月X日,由于建设项目无实质进展,C公司决定退出合作项目,G某某代表A公司与B公司、C公司重新签订《变更合作协议书》,协议明确:C公司退出三方合作项目,A公司返还C公司以“借款”形式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4000万元本息,A公司在签署《变更合作协议书》后,G某某、Z某某均未如期归还4000万元借款本息,至案发时止,4000万元借款本息均未归还。

G某某、Z某某于20XX年先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G某某、Z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2000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坚持无罪辩护,一审审理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沈心宇律师接受G某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一审辩护人。经认真研究起诉书和案卷材料,向G某某了解案件情况,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G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决定做无罪辩护,并列出七大辩护要点:一是公诉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上,首先错误切断了项目合作前后两个阶段(口头协议阶段和书面三方协议阶段)的内在连贯性和统一性,其次又错误认定了C公司支付B公司4000万元款项的性质,导致对全案的逻辑基础认定错误。二是公诉机关认定“G某某隐瞒了《合作协议书》已逾期不再生效”,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三是公诉机关认定“G某某隐瞒A公司与村委会关系恶化、A公司涉及多宗民事诉讼”,无论G是否隐瞒上述事实,这些民事诉讼与指控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性。四是公诉机关认定签订“A、B、C公司《改造合作协议书》前,G某某隐瞒了项目已经无法实现的事实”,完全属于无中生有。五是C公司从口头协议订立、第一笔款项支付、签订书面三方协议、第二笔款项支付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从未产生过错误认识。六是G某某及其所在的A公司在签订三方协议后一直竭尽所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合作、实施的真实原因是C公司和B公司两方共同造成的,与A公司、G某某无关。七是G某某从始至终并没有非法占有C公司2000万元的目的。

 

最终,检察机关在审理过程中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G某某涉合同诈骗罪的起诉,不再追究G某某的刑事责任,终获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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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涉嫌合同诈骗2000万元,一审审理中检察机关撤诉, 终获无罪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3号

一、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2000万元提起公诉

20XX年开始,A公司法定代表人G某某、实际股东Z某某与B公司谋划合作开发某建设项目,20XX年,C公司找到G某某、Z某某协商由C公司、A公司、B公司共同以项目公司名义合作开发该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前期费用由C公司以借款形式提供给A公司。

20XX年X月X日,C公司股东L某某向A公司汇款2000万元作为前期资金,A公司开具2000万元的借款借据给C公司,同月,G某某代表A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合作协议书》。20XX年X月X日,G某某、Z某某隐瞒A公司与村委会关系恶化、《合作协议书》已逾期不再生效,且A公司涉及多宗民事诉讼,项目已无法实现的事实,由Z某某代表A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与C公司、B公司按照三方口头协议的内容正式签订《改造合作协议书》。同年X月X日,C公司从其公司银行账户将另外2000万元前期费用汇入A公司的银行账户,G某某代表A公司再次出具借款借据给C公司。

20XX年X月X日,由于建设项目无实质进展,C公司决定退出合作项目,G某某代表A公司与B公司、C公司重新签订《变更合作协议书》,协议明确:C公司退出三方合作项目,A公司返还C公司以“借款”形式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4000万元本息,A公司在签署《变更合作协议书》后,G某某、Z某某均未如期归还4000万元借款本息,至案发时止,4000万元借款本息均未归还。

G某某、Z某某于20XX年先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G某某、Z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2000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坚持无罪辩护,一审审理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沈心宇律师接受G某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一审辩护人。经认真研究起诉书和案卷材料,向G某某了解案件情况,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G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决定做无罪辩护,并列出七大辩护要点:一是公诉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上,首先错误切断了项目合作前后两个阶段(口头协议阶段和书面三方协议阶段)的内在连贯性和统一性,其次又错误认定了C公司支付B公司4000万元款项的性质,导致对全案的逻辑基础认定错误。二是公诉机关认定“G某某隐瞒了《合作协议书》已逾期不再生效”,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三是公诉机关认定“G某某隐瞒A公司与村委会关系恶化、A公司涉及多宗民事诉讼”,无论G是否隐瞒上述事实,这些民事诉讼与指控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性。四是公诉机关认定签订“A、B、C公司《改造合作协议书》前,G某某隐瞒了项目已经无法实现的事实”,完全属于无中生有。五是C公司从口头协议订立、第一笔款项支付、签订书面三方协议、第二笔款项支付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从未产生过错误认识。六是G某某及其所在的A公司在签订三方协议后一直竭尽所能、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合作、实施的真实原因是C公司和B公司两方共同造成的,与A公司、G某某无关。七是G某某从始至终并没有非法占有C公司2000万元的目的。

 

最终,检察机关在审理过程中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对G某某涉合同诈骗罪的起诉,不再追究G某某的刑事责任,终获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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