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优秀案例】文某涉嫌诈骗,史孝蓉律师为其辩护,文某存疑不诉

发布时间:2024-02-15 15:18:24 浏览:103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事实存疑;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虚构事实认定问题;投资合作纠纷

封面语:文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史孝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事实认定有问题,结合文某与周某某相识、相谈、合作方式、资金往来等全面分析,经充分的辩护工作,让文某成功获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文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周某某。随后文某向周某某虚构其为某集团某某工业第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总经理,并宣称可以将中国攀枝花国际教体产业园项目交由被害人周某某承建,取得被害人周某某信任。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文某将被害人周某某约至某某第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办公室(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某某号广场8楼)见面,并以垫付中国攀枝花国际教体产业园项目资金为由,多次让周某某转款到文某指定的账户,转款金额总计约140余万元。经查,某集团某某工业第某建设有限公司未设立四川分公司及办事点,且该公司内无文某这名员工;攀枝花市无中国攀枝花国际教体产业园项目,也从未筹建过该项目。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文某承认收取被害人周某某垫付资金,拒不承认诈骗犯罪事实。

2022年2月8日文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2年2月23日取保候审,2023年3月17日被检察机关重新取保候审。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文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2月8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文某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后,其来到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史孝蓉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史孝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文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向文某及其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

史孝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文某及其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文某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史孝蓉律师多次联系文某告知涉案情况、多次陪同其与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沟通赔偿、和解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群策群力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史孝蓉律师迅速组织律所其他资深律师针对本案积极进行讨论,律所资深律师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史孝蓉律师先后共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三份,补充两次证据材料,并与检察机关就被告人涉案情况进行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被告人文某没有恶意侵占被害人周某某财产的主观故意,周某某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处置财产,两人实属为筹备项目共同投资的经济合作纠纷。

1、被告人文某并没有虚构项目,案涉项目后因土地选址、资金问题未落地

2、文某与周某某合资筹备案涉项目,都有投资,共同在经营管理

3、周某某投资款转入公司出纳李某某账户,投资款具体开支情况由李某某出具具体工资统计表、各项费用各月支出汇总表详细列明去处

二、被告人文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侵占周某某财产的行为,相反,为缓解周某某投资失败的压力,仍在凑钱退还周某某投资款。

三、被告人文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共同投资失败,经协商,被告人自愿退还被害人投资款,双方就前期合作投资纠纷事宜达成和解,且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经济纠纷,文某并不存在恶意欺瞒,侵占投资款行为。

1、案涉纠纷因共同的投资意愿产生,且有共同的入资、开支等经营行为

2、被告人文某并没有虚构项目,案涉项目后因土地选址、资金问题未落地,但是,文某也并没有恶意侵占被害人周某某投资款,相反,文某积极凑钱,已经退还周某某投资款,与周某某达成和解,已经妥善处理与周某某之间投资纠纷。

综上意见,被告人文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及黄某为”攀枝花教体产业园项目”合伙成立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共同经营管理,在项目未落地无法拿到案涉项目的情况下,此事实应属于文某、周某某、黄某之间合伙投资失败经济纠纷。文某的行为符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条件,建议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文某虚构身份、编造项目,骗取钱款的证据不足,项目未落实,文某仍陆续返还周某某的垫资款,非法占有周某某财产的证据不足,同意不起诉文某。2024年1月18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4〗X号),决定对文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是法律舞台上的照明灯,揭示真相,让被告人的声音不被埋没。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复杂,包括刑事拘留、逮捕、审讯、辩护、上诉等,被告人因专业法律知识的匮乏,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容易出现偏差,而律师对法律和案件的专业认知,能够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从而尽力争取案件的良好效果。

在刑事辩护中,要有“破”有“立”,“破”的是控方的入罪依据与逻辑体系,“立”的是辩方的辩护观点与无罪、轻罪、罪轻等有利于当事人的逻辑体系。作为辩方的我们,首先要了解控方(检方)的入罪思路与指控逻辑;其次,要想办法去破解对方(控方)的证据体系与逻辑体系;最后,要树立起辩方的证据体系与逻辑体系,才能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具体到本案中,史孝蓉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检察院指控文某诈骗罪的思路和逻辑出发,深入研究卷宗材料,多次向文某及其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确定辩护的逻辑体系和思路后积极主动与侦查、检察机关沟通,最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良好辩护结果。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文某涉嫌诈骗,史孝蓉律师为其辩护,文某存疑不诉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事实存疑;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虚构事实认定问题;投资合作纠纷

封面语:文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史孝蓉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事实认定有问题,结合文某与周某某相识、相谈、合作方式、资金往来等全面分析,经充分的辩护工作,让文某成功获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文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周某某。随后文某向周某某虚构其为某集团某某工业第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总经理,并宣称可以将中国攀枝花国际教体产业园项目交由被害人周某某承建,取得被害人周某某信任。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文某将被害人周某某约至某某第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办公室(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某某号广场8楼)见面,并以垫付中国攀枝花国际教体产业园项目资金为由,多次让周某某转款到文某指定的账户,转款金额总计约140余万元。经查,某集团某某工业第某建设有限公司未设立四川分公司及办事点,且该公司内无文某这名员工;攀枝花市无中国攀枝花国际教体产业园项目,也从未筹建过该项目。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文某承认收取被害人周某某垫付资金,拒不承认诈骗犯罪事实。

2022年2月8日文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2年2月23日取保候审,2023年3月17日被检察机关重新取保候审。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文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2月8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过程

文某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后,其来到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史孝蓉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史孝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文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向文某及其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

史孝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文某及其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文某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史孝蓉律师多次联系文某告知涉案情况、多次陪同其与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沟通赔偿、和解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群策群力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史孝蓉律师迅速组织律所其他资深律师针对本案积极进行讨论,律所资深律师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史孝蓉律师先后共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三份,补充两次证据材料,并与检察机关就被告人涉案情况进行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被告人文某没有恶意侵占被害人周某某财产的主观故意,周某某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处置财产,两人实属为筹备项目共同投资的经济合作纠纷。

1、被告人文某并没有虚构项目,案涉项目后因土地选址、资金问题未落地

2、文某与周某某合资筹备案涉项目,都有投资,共同在经营管理

3、周某某投资款转入公司出纳李某某账户,投资款具体开支情况由李某某出具具体工资统计表、各项费用各月支出汇总表详细列明去处

二、被告人文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侵占周某某财产的行为,相反,为缓解周某某投资失败的压力,仍在凑钱退还周某某投资款。

三、被告人文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共同投资失败,经协商,被告人自愿退还被害人投资款,双方就前期合作投资纠纷事宜达成和解,且双方之间还有其他经济纠纷,文某并不存在恶意欺瞒,侵占投资款行为。

1、案涉纠纷因共同的投资意愿产生,且有共同的入资、开支等经营行为

2、被告人文某并没有虚构项目,案涉项目后因土地选址、资金问题未落地,但是,文某也并没有恶意侵占被害人周某某投资款,相反,文某积极凑钱,已经退还周某某投资款,与周某某达成和解,已经妥善处理与周某某之间投资纠纷。

综上意见,被告人文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及黄某为”攀枝花教体产业园项目”合伙成立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共同经营管理,在项目未落地无法拿到案涉项目的情况下,此事实应属于文某、周某某、黄某之间合伙投资失败经济纠纷。文某的行为符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条件,建议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文某虚构身份、编造项目,骗取钱款的证据不足,项目未落实,文某仍陆续返还周某某的垫资款,非法占有周某某财产的证据不足,同意不起诉文某。2024年1月18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4〗X号),决定对文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是法律舞台上的照明灯,揭示真相,让被告人的声音不被埋没。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刑事案件法律程序复杂,包括刑事拘留、逮捕、审讯、辩护、上诉等,被告人因专业法律知识的匮乏,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容易出现偏差,而律师对法律和案件的专业认知,能够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从而尽力争取案件的良好效果。

在刑事辩护中,要有“破”有“立”,“破”的是控方的入罪依据与逻辑体系,“立”的是辩方的辩护观点与无罪、轻罪、罪轻等有利于当事人的逻辑体系。作为辩方的我们,首先要了解控方(检方)的入罪思路与指控逻辑;其次,要想办法去破解对方(控方)的证据体系与逻辑体系;最后,要树立起辩方的证据体系与逻辑体系,才能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具体到本案中,史孝蓉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检察院指控文某诈骗罪的思路和逻辑出发,深入研究卷宗材料,多次向文某及其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确定辩护的逻辑体系和思路后积极主动与侦查、检察机关沟通,最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良好辩护结果。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