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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C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为其辩护,获二审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5-02-07 23:56:41 浏览:65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17号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C某在担任公司法人期间,未开展实际经营,采用虚构事实手段与其他公司签订《土地整治施工承包合作协议书》,骗取其他公司保证金110万,C某未将资金用于土地整治项目。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自C某被拘留后就接受了家属委托,第一时间开展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沟通、庭审等工作,坚持无罪辩护观点,无奈一审判决C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幸得家属信任,继续接受委托开展二审辩护工作。二审期间,承办律师再次认真研究总结一审辩护工作,继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向二审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提出新的辩护思路,与承办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首先,本案证据无法证实C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中最关键、最直接的一点就是保证金没有被C某个人使用,C某只是公司挂名法人,不具备保证金的支配权。其次,C某没有虚构已取得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权的事实,也不具备虚构事实的条件,所谓被害人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299号指导案例,其裁判观点认为,只要项目是真实的,没有将保证金据为己有或者挥霍,具备履约意愿,哪怕将收取的保证金挪作他用,比如归还欠款及公司开支,就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后,本案一审存在多项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比如,一审开庭之后取得的补正与解释证据,既没有经过当庭质证也没有庭外征求控辩双方意见就一并移送二审,违反了《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四、办案结果

二审以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五、办案心得

本案从去年接受委托后一直在坚持无罪辩护,一年多来付出了太多心力,幸得家属信任,在一审判决结果不理想后继续委托我,现二审发回重审总算看到点希望,但愿正义不再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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