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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魏军律师、杨巽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5-02-08 00:15:57 浏览:43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C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组织多名被告人在某网络平台创建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共计销售鞋子30万余双,非法经营数额3500余万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一)目前两高并未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对C某在三年以上的幅度量刑无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本案鉴定方法不能体现C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真实数据,不能排除鉴定意见把未侵权商品、部分退货商品、刷单商品的数据也计算在侵权数据之内;

(三)从犯意提起、销售链地位、销售过程中的作用、获利情况来看,C某在共同犯罪中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四)C某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五)C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C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我国刑法的罪名体系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毋庸置疑亦无需赘述,该类犯罪相较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暴力犯罪等罪名,社会危害性明显较低。在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中,销售行为相较于生产行为,社会危害性又较低。从消费侧而言,C某所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对于经济不够宽裕的个人和家庭,甚至具有实现消费升级,改善生活品质的正面价值和作用,其原理与我国电脑市场早期大量使用,甚至连党政机关的电脑使用的操作系统和软件都系盗版相类似。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考虑到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行业等因素所体现出的C某具有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4月25日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案例五“X某俊等二十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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