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指控当事人虽然有烟草证,经营电子烟店铺,但是在2022年10月1日新国标落地后,仍在私下售卖国家禁止售卖的果味电子烟,其中包括烟弹、一次性电子烟、烟杆。侦查机关经查实,有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果味电子烟金额29万余元,另外还在仓库查到囤货果味电子烟金额20万余元。经烟草局鉴定,所售卖的果味电子烟均属于伪劣电子烟。
二、办案过程
钟灵柔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沟通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钟灵柔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本案被指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因为卖果味电子烟的这个行为,看似符合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那这里的不合格产品,根据司法解释,是指不符《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法》认定属于不合格产品的核心依据是,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刑事审判参考第1714号案例,解释了现在国标禁止售卖果味电子烟是因为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而非会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所以不能仅因是果味电子烟,就直接认定成上的伪劣产品,还应当对成分进行实质性审查。
然后本案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报告里,会认定涉案电子烟属于伪劣产品,仅因为果味电子烟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不能据此认定属于刑法上的伪劣产品。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对S某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四、办案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钟灵柔律师的意见,对S某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不留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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