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2006年全国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例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其中的权主要指权利,包括国家权利、法人等单位权利与公民个人的权利,其中的益指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台湾学者林山田认为:“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为国家的经济秩序与经济结构的安全以及个人的财产法益。易言之,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包括‘超个人’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即经济社会中的公益,以及消费者及参与经济活动者个人的财产利益。”侵犯知识产权罪属于类罪,作为一个上位概念,其下位包括侵犯商标罪、侵犯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个罪。
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无论是商标权、专利权还是著作权,其均属于一种无形产权。其客体与所有权的客体尽管性质相同,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所有权的客体是一定的动产或不动产这种有形物体,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物体。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动产或不动产,不仅存在于理念之中;而且作为一种物理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其独占性是完整的,即一个主体使用的时候,其他主体无法同时同样使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在客体存在于抽象的理念中,并不完全表现为物理现象上占有、使用等,当一个主体使用时,并不能同时必然排斥其他主体的使用。因此,知识产权极容易被侵犯,而且对侵权行为的发现也相对困难。由此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客体与其他传统的侵犯财产犯罪尽管有相似之处,但其差异也是泾渭分明的,正是这种客体的差别,使得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及法定刑均有较大的出入。
但是,同样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同样是作为一种“诉讼中的物权”,知识产权的各类下位权利的核心内容各具有自身特点。如日本学者纹谷所言;“版权的人格色彩极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精神文化;但工业产权的竞争色彩较浓,其目的是为了发展物质文化。”但是,在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体时候,应以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权利为核心;如果具体细化为财产权或人身权等,这实际上是分割了以上各种权利的完整性。因为,作为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其本身就兼备了这种属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各种权利不同侧重点的研究。恰恰相反;其对分析犯罪构成的其他要素以及量刑不无裨益。
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客体的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法定犯罪,其违法性的刑事特征不仅是对刑事法的违背,更主要的是对知识产权法等上位法的违背。因此,在考察犯罪客体的时候,依据的标准不能或至少不能再以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犯罪特征作为寻求客体的主要依据。恰恰相反,应将知识产权这一权利组合体作为同类的客体。考察具体犯罪的时候,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实际上也是一类权利组合体。从知识产权法律意义上说,其包含了私权和公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多项权利。这既是知识产权法的独立于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更是其犯罪客体区别于自然犯罪的特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客体是一类权利组合体:即既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其财产权利;既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公权又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
1、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3、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
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6、假冒专利罪:指违反国家专利管理规定,在法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行为的具体表现
7、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立案标准,包含以下七种罪名的立案标准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体工商者,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的行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假冒专利罪,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案标准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邻接权、非法复制、出版、制作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量刑标准
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果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节是特别严重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高级合伙人、优秀法学会会员、刑事业务部负责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瀛和机构刑事专委会副主任,“草原狼”毒品辩护团队核心成员、“牛律师”辩护团队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六期刑辩班学员盐城市“双百”活动宣讲团成员,盐城市“七五”普法宣讲员,曾承办多起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不予起诉刑事案件。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解文清律师曾就职于上海市某公安分局十年,曾任职缉毒、刑侦、经侦等岗位,有较为丰富的刑事司法实务经验。2011年至2021年间,曾被授予“个人三等功”、“年度业务标兵”等荣誉称号。作为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只办理刑事辩护、刑事控告等刑事业务。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徐权峰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高级合伙人。现担任安徽省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直刑事法援死刑辩护团成员、安徽工程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金融犯罪预防与治理中心研究员、浙江省律协之江青年律师讲师团成员、合肥市律协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合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 主要办理:诈骗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死刑辩护、刑事风控和合规 徐权峰律师从业以来,多次被表彰,荣获合肥市第五届十佳律师、合肥市律师协会第五届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等称号。徐权峰曾办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元旦跨年夜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及多起“无罪”“死刑改判”案件。如:二某学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改判案、T某非法运输弹药50万发无罪案、Y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无罪案、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罪案、六安身价千万老板诈骗无罪案、失足妇女协助组织卖淫无罪案、G某虚开发票无罪案、W市某公司污染环境合规不起诉案、H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李某顺走私千吨原油判处缓刑案。 2020年,徐权峰律师办理的刘某某诈骗、盗窃案荣获“第四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精品奖”。 2023年9月,徐权峰办理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鲁某某贩卖毒品案”获“第六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示范奖”。 2024年10月,徐权峰办理“吴某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荣获“第七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示范奖”。 2025年5月,徐权峰荣获“合肥市十佳律师”。 2026年5月,徐权峰荣获“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陈沛文,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陈沛文律师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现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澳门仲裁学会副研究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委员会委员,普陀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普陀区青律联副会长,上海市普陀区首届“靠普人才计划”青年英才项目获选者,华东政法大学法辩俱乐部教练,研究生模拟法庭赛队教练,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法官库法官。 专业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互联网黑灰产犯罪、数据犯罪及涉区块链犯罪的辩护与合规治理,撰写相关专业研究文章六十余篇,分别发表于各级期刊论坛。 执业以来办理各类典型网络犯罪案件近百件,其中无罪案件三十余件。为十余家大、中型互联网企业提供了全面的刑事合规或专项刑事风险防控法律服务,所办理的两起互联网企业合规整改不起诉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收录为第三期、第四期企业合规整改不起诉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