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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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6
在一些冤假错案的社会报道中,我们时常听闻社会各界对这一话题的热议。大家普遍认为公安等司法工作人员通过殴打或折磨等非法手段办理案件,往往不利于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并且有损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那么针对此类行为,在中是如何认定并予以打击的呢?
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规定,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为逼取、被告人口供而故意对其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行为,构成。按照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处以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以上内容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刑讯逼供罪定义的解答分析。如您对此类案件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庭立方,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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