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受贿对象与以普通财物作为受贿对象之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受贿人收受不动产的行为不像收受普通财物时那样可以当然反映排除他人所有权的故意。因此,要确定不动产受贿的成立除了行为人的收受行为外,还必须通过其他证据来进行佐证。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下列三种表现形式: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房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相对人并无放弃住房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前者只能对房屋加以使用。(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房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或正在办理过程中案发。
(3)相对方将房屋送与国家工作人员时,已经为其或与其相关的受益人办理了房产证。很明显,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中行为人的收受行为具有排除相对方所有权的主观意图,收受行为的完成就意味着受贿行为的完成。而在第一种情况中,虽然行为人占有他人的房屋,但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排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仅仅一个占有行为并不意味着必然排除相对方的所有权,只有在行为人有登记办理产权行为时才能凸现排除相对方所有权的主观故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仅凭收受行为无法认定行为人构成。
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受贿罪的其他刑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八省市法院审判贪污、受贿、走私案件情况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受贿、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四川网首席律师成安亲办亲办案例: 担任惊动中央的达州农业银行前行长系列一案辩护人,协助其获得重大立功,法院减轻处罚,辩护成功 担任轰动四川省的国土资源厅前副厅长、土地利用处处长张某、岳某受贿一案的辩护人 更多相关内容: 1、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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