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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了!利用精神病鉴定意见破绽开展有效辩护思路详解(附超全资料)

2021-10-15 19:28:46   8181次查看

 
上周末,我刚刚追完了《想见你》,这部豆瓣评分9.2的神剧,一部双向穿越的悬疑奇幻剧,讲述了在两个空间维度下,发生的两段爱情,讲述了青春成长中的青少年自我认同的问题。
 
作为一个刑事法律人,比起“时空穿越”的设定,我更关心“双重人格”的问题。
 
剧中有一个叫谢芝齐的角色,性格阴冷,变态扭曲,他会偷拍跟踪女主,甚至会用残忍的手段杀害小猫和同学,更可怕的是,他还擅长伪装。在白天,他是安静儒雅的班长,到了晚上,他就变身成变态杀手。只要他一出现,穿越爱情剧里面变成恐怖片!
 
 
谢芝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如何给精神类疾病当事人辩护
 
 
我们团队曾办过一件类似的案件。
 
案情描述:
 
本案的案情非常简单,小木是精神病患者,作案完全是临时起意,作案后也毫无掩饰。逮捕、审讯过程都毫无水花,一五一十进行坦白。
 
作为小木的辩护人,如果要在法律范围内帮助小木争取他的合法权益,就只有在精神病鉴定文书上下功夫了。
 
让我们看看本案的关键证据: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部分)
 
(鉴定意见全文见文末)
 
大家都知道,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对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
 
关键问题在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表述过于宽泛,70%是“部分”,30%也是“部分”,那么我们的当事人小木,到底应该是属于哪个区域呢?我们要如何说服法官,相信我们的小木属于更小比例的“部分”?如何才能找到这份看似无懈可击的鉴定文书破绽呢?
 
 
我们的辩护思路和方法
 
 
我们的辩护思路是:
 
 
我们的工作方法是:
 
 
 
第一步
 
在对证据进行分析之前,应该先要熟悉其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因为此时审查的是精神障碍鉴定意见,因此还要对该鉴定意见相关的行业规范查清楚。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下称《评定指南》)是司法部发布的文件,可以称之为国家标准。《评定指南》中指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CCMD-3或ICD-10进行医学诊断。因此,本案中鉴定文书所用的鉴定依据没有问题。
 
鉴定依据无破绽也不能轻易放过,还可以审查其鉴定程序是否严格遵循了《评定指南》 。在《评定指南》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句话:“3.6 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可辅以标准化评定工具,但评定工具不能取代鉴定人工作”。同时,在对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中规定:“d.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
 
何为标准化判定工具?在《评定指南》中3.5条提出如图所示18个评判因素。也就是说,该标准化评定工具至少是使用这18个因素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
 
 
 
第二步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著名学者郑瞻培教授在其所著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一书第9—10页中明确提到:《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属于“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同时,我们惊喜的发现,法医学杂志《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精神分裂症违法者中的运用》一文,对刑事责任能力再分级(将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区分责任大小)进行论述,并提出了详细的操作规范,即使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再次精确的分级。该表中提出了18个指标。这些指标,和《评定指南》总则中规定的评定指标一模一样。
 
更为重要的是,该文章的写作团队正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黄福银、蔡伟雄、张钦廷、汤涛、吴家声、汪建君,该团队也是司法部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的前言中注明的起草团队。因此,该文章的权威性是不证自明的。
 
结合《司法鉴定通则》,因此《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是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属于行业规范认可的标准化判定工具。
 
但在本案中,对小木的鉴定并没有使用该评定量表,也没有在鉴定结论中详细论述评定指南和评定量表中的18个影响因子的鉴定情况,其鉴定结论是十分仓促的。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鉴定意见未严格遵循评定指南中规定的鉴定程序,这让我们可以从鉴定专业性上攻击该鉴定意见。
 
同时,《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第227—230页详细阐述了鉴定意见中“分析说明”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与本案鉴定意见相对比,有一定缺失,难以令人信服。同时,该书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格式进行了严格规定:鉴定时需要有见证人员、被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鉴定机构许可证、鉴定人资质复印件。
 
但在小木的鉴定意见中,见证人员笼统的表述为“XX公安局的警官”,无具体名字;没有被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鉴定机构许可证、鉴定人资质复印件,形式要件不全。这让我们可以从形式上质疑该份鉴定意见。
 
 
第三步
 
经过上两个阶段的摸索,我们已经可以结合手头上所有的资料,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A鉴定意见形式上不严谨,存在形式瑕疵
B鉴定意见程序上没有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但是作为一个刑辩律师,仅仅通过自己对资料的分析来大谈特谈自己非专业领域的鉴定意见的问题,肯定是不可能引起法官重视的,同时自己的结论也缺乏权威性。
 
此时就不得不多花一点心思,我们选择了广东省一家司法鉴定所,对本案中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的程序是否专业进行了再次鉴定。
 
如我们所料,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复函中认为本案中的鉴定意见书存在技术上和文书上的不严谨、不规范以及程序性的错误,并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第四步
 
结合之前所有的资料,特别是评定量表及相关的权威学术文章,根据评定量表中列举的的18个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结合本案中小木的具体证据,进行逐个分析,以论证小木在案发时,其对认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都极低。将鉴定意见中“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进一步降级为小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拿到这些我们有利的资料,该如何利用呢?
 
也许会有同仁认为我方的大多数资料属于学术理论,在法庭上难以利用。但在目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咱们法官的法律素养也是相当高的。虽然学术理论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但是在精神障碍鉴定这样的专业领域中,权威的学术理论会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起到很大的作用。
 
咱们律师们只要一旦发现了有权威的理论支撑自己的辩点,一定要大胆地用起来,即使在判决书上无法体现,但是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法官的自由心证。
 
 
分享一下我们团队的操作方式
 
 
由于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开庭时间极其紧迫,等我们团队拿到这份复函后,已经是开庭当天,再加上一些其他原因,我们无法再去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将该份复函按照证据递交法庭。
 
团队在庭审中选择的具体方法是:
 
第一,申请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二,将复函以参考资料的形式在庭上出示,以佐证我方的辩护意见;
 
第三,递交书面辩护意见时,将辩护意见中所用的全部书籍和文章节选出来,作为附件列在其后。
 
如果在开庭时间不着急的情况下,其实可以将这些材料作为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但当时本案碍于其他原因,无法再申请重新鉴定。
 
 
案件结果
 
本案最后的结果:
 
被告人以菜刀杀死其母亲和父亲二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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