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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7-11-22 17:37 浏览:3000次 动态二维码
11月22日,L某涉嫌一案在新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田银行律师为其出庭辩护。
机关指控L某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法庭依法判处刑罚。针对公诉人的指控,田银行律师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等方面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L某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L主观上仅是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
3、双方均是赤手空拳,没有使用攻击性强的工具。
4、殴斗没有造成法律意义上的轻微伤等后果。
5、殴斗时间较短。
6、现场围观群众是在殴斗过程中出现的还是警察处警后出现的,事实不清,难以区分。
7、案发现场在人流量较小;交通拥堵的原因是过路群众停下来看热闹造成的,而不是被告人L某等人殴斗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8、案件系由双方中的未成年人纠纷引发,各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不是逞强斗狠。
9、被告人L某一贯遵纪守法,系初犯;认罪、悔罪。
10、案发后,纠纷双方包含参与殴斗人员已达成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
休庭后,L某及其家属对田银行律师严谨的执业态度和专业的辩护精神表示了极大的认可,对田银行律师为本案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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