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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8 15:17 浏览:24531次 动态二维码
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毒品案件经典案: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改判为死缓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李三好、赵忠杰、孙雪飞、郭庭忠、纪红飞、郭素兰、张陆林、曹华峰,孟杰、刘杰、程玉玺---等23名被告
李三好先是与云南贩毒上线赵忠杰、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由翟某某联系毒品,组织毒品货源;又先后伙同被告人孙雪飞、纪红飞、郭素兰、潘XS等人筹措毒资,先由境外毒品上线将毒品走私至云南省境内,再由被告人赵忠杰伙同郭庭忠、张XB、吴CY等人将毒品从边境运至云南省昆明市交付给李三好及李三好、孙雪飞安排的人员运输毒品,分别由李三好、孙雪飞、潘XS、杨LM、刘杰、王JT、张H(另案处理)等人将毒品运输至安徽省临泉县。毒品运至临泉县后,先后由纪红飞、郭素兰、李三好、孙雪飞、张兵、孟杰等人进行分销,牟取暴利。在进行最后一次毒品交易的过程中,孙雪飞与李三好因毒资产生矛盾,孙雪飞遂撇开李三好单独与赵忠杰联系,并伙同潘XS赴云南与赵忠杰面谈毒品交易。后李三好结识被告人张陆林后,又通过张陆林联系境外毒品上线组织毒品,向程玉玺、常FH等人筹措毒资,预谋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进行贩卖。李三好、孙雪飞等贩毒团伙经预谋,共实施并完成了四次毒品交易。
被告人李三好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约22376克,另筹资 50万元购买海洛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被告人孙雪飞、赵忠杰参与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约 22376克,二人行为均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郭庭忠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约22375 克。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9002.7克,其行为构成走私、贩类元输毒品罪;纪红飞参与贩卖、运输海洛因约14700克(其中70 克系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郭素兰参与贩卖筹洛因约14700克(其中7700克系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罪;张陆林参与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2765克,其行为已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曹华峰参与贩卖、运输海洛因2765 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孟杰参与销售海洛因约490 克,其行为已构成;刘杰参与运输海洛因约1537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程玉玺出资 40万元购买海洛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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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李三好、孙雪飞、赵忠杰、郭庭忠参与计议并分工协作,李三好是本起犯罪的组织、指挥者,孙雪飞筹集毒资、安排刘杰运输并负责销售部分毒品,赵忠杰出资购毒并与郭庭忠直接运输毒品,四人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均系本案。纪红飞、郭素兰出资购毒并负责销售部分毒品,另纪红飞安排他人运输;张陆林购毒后出售他人并安排他人运输;曹华峰购买、运输毒品并安排他人运毒;孟杰负责销售部分毒品;刘杰、王JT直接参与运毒;潘XS出资购毒并帮助运输毒品;程玉玺出资购毒,上述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作用、社会危害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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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接受赵忠杰近亲属担任赵忠杰二审的辩护律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刑初74 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及四至二十五项部分,即对李三好、孙雪飞、郭庭忠、纪红飞、郭素兰、张陆林、曹华峰,孟杰、刘杰、程玉玺--------的定罪量刑及涉案财物处理;
二、 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初74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对被告人赵忠杰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 上诉人(原申被吿人)赵思杰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京 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即为核准纪红飞、郭素兰、张陆林,曹华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对李三好、孙雪飞、郭庭忠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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